報工傷未獲確定「與欺凌因果」 團體:《補償例》精神健康漏洞
【明報專訊】阿樺(化名)於公院欺凌事件因情緒崩潰需求醫精神科,確診焦慮症和適應障礙症,事後嘗試向勞工處報工傷,但稱處方稱無法確定欺凌事件與其病G的因果關係。跟進事件的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項目幹事林凱汶認為,目前《僱員補償條例》就職場精神健康上仍有漏洞,即使工傷法例上短期內未能處理,當局亦應循職安健途徑跟進。
勞處:精神問題複雜 可涉多因素
醫管局稱,已按《僱員補償條例》處理該員工申報的工傷個案。勞工處回覆本報時未有正面回應個案,稱僱員如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導致精神創傷或病患,並有足夠資料證明創傷或病患與意外相關,可按《條例》獲得補償。但處方稱精神健康問題成因複雜,可涉及工作以外多種因素,包括個人、家庭及其他社會環境因素,一般來說並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就職業病的定義。
林凱汶說,近年接獲5至6個涉及公院欺凌個案,當中有早於20年前的個案,不少基層工人遇到職場問題時會長時間默然承受,直至個案多次被投訴至更高層才開始受關注。她認為負責病房管理職員需接受更多培訓以應對職場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