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立下遺囑黃家兄妹仍爭產 法官審視阿茲海默症後版本
3張字條將遺產改由一人獨得 是否有效
【明報專訊】住在的溫哥華的黃朱桂(音譯:Grace Chui Wong)女士,在2023年3月仙逝時享年93歲,而早在36年前的1987年,也就是她57歲時,已立下遺囑,說好如何將財產分予三名子女。但她離世後,與她同住的長子拿出了3張她更改遺囑的字條,說要將所有遺產留給長子,於是展開了一場爭產官司。
法庭文件顯示,黃朱桂女士的遺產包括她那價值193.53萬元,已無按揭、位於溫哥華市39大道的舊宅、存款及投資收益,總值約230萬加元,現由長子黃志祖及其妻女居住。
黃朱桂女士的遺囑是將所有首飾贈予女兒胡露莎(音譯:Louisa Woo)、物業贈給次子黃志鉞(音譯:Grant Chi Nuk Wong),此外餘下的遺產兄妹三人均攤。而黃志鉞是指定的遺囑執行人,胡露莎為後補執行人。對此黃朱桂女士的長子黃志祖(音譯;Chi Chu (Stewart)Wong)向法庭提出異議。
黃志鉞和胡露莎根據遺囑將上述物業放入「黃朱桂信託基金」(Grace Chui Wong Alter Ego Trust,AET)之中,黃朱桂女士死後,仍居住其中的長兄黃志祖一家就被要求立即遷離。
該信托基金是由黃志鉞於2023年2月在母親黃朱桂去世前,以授權代理人的身分設立,主受益人為黃朱桂本人,同時3兄妹也是收益人。而黃志鉞的這份授權書,早在2003年時他就已獲得。
但長子黃志祖聲稱,母親曾留下3份親筆字條,改為指定他作為遺產的執行人,同時將遺產全部贈與他。
長子聲稱父母受脅迫訂立遺囑
他聲稱﹐這3張字條的書寫日期分別為2018年8月3日、2020年5月1日以及2021年3月28日,都晚於遺囑的訂立時間,因此從法律效力上來說,應可以取代原遺囑。而且他一家之所以能居住在老宅,是因為母親跟他簽署了租約。
受理此案的法官指出,黃朱桂女士訂立遺囑時,當時她的丈夫仍在世,與兩名見證人即律師和法律秘書同時在場簽署,完全符合形式效力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黃志祖聲稱,父母親是受黃志鉞和胡露莎脅迫而被迫訂立的遺囑,老人家曾向他抱怨「感受到來自胡露莎和黃志鉞的壓力」。但黃志祖無法就這些指控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法官不予採納。
在遺囑訂立十多年後的1999年時,黃朱桂女士被診斷出患上了阿茲海默症。在2012年,主治醫生認定老人有「執行與語言功能障礙」。之後醫生的多次診斷都認為,「黃朱桂女士缺乏做出個人決定的判斷能力,不適合訂立新的代理協議,對遺產價值毫無概念,不理解遺囑與財產分配問題,無法訂立新遺囑。」
到了2020年6月時,主治醫生佛蒂(Foti)給黃朱桂打電話問診時,認為「老人家表現困惑,不理解醫生的身分與來意。其腦部影像顯示有嚴重的額顳葉萎縮,確定癡呆無疑。」
法官認為,黃志祖無法證明母親在寫下那3張字條時「仍然能夠獨立知曉其財產的性質與範圍、自然繼承人,以及她所作出的遺囑處分」。
而黃志鉞和胡露莎則舉證說明,在長兄為照顧老人而遷入老宅之後,「已故者處於可能被黃志祖的支配地位」,而且黃志祖搬去與母親居住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發生衝突,有時甚至需要警方介入。
在2020年時,胡露莎已不願再上門探望母親,因為擔心與兄長發生衝突,但打電話探詢時,每次都是兄嫂和姪女接聽,無法與母親通話。
法官認定3便條沒法律效力
法官認定,「黃朱桂女士不太可能在沒有任何協助的情況下,獨立撰寫3份便條,同時黃志祖未能證明自己沒有利用這一地位對母親施加不當影響,這3張便條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官裁定,黃志鉞有權對遺產進行處置,包括動用黃朱桂女士的銀行及投資帳戶;使用遺產資金支付費用,包括會計及律師費等。但未經法院許可,黃志鉞不能分配任何遺產,也不能處置祖宅,以免干擾黃志祖一家的生活,除非雙方達成協議或法院作出進一步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