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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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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牌不問「往績」 無牌賓館邊做邊申請

【明報專訊】有區議員發現,旺角不少無牌賓館一邊非法經營,一邊申請牌照,最終成為有牌賓館。原來現時《旅館業條例》只授權牌照事務處因《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訂明的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要求,或涉及申請人未能管理旅館等原因而拒絕發牌,並不能因為申請人經營無牌賓館而拒絕申請。不過,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欲修訂措施,列明旅館牌照申請人必須是「適當」人士,包括以前沒有觸犯過《旅館業條例》,以加強打擊無牌旅館。

議員促發牌前諮詢公眾法團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胡志偉表示,單靠加入「適當」人士條款,未必能有效阻止無牌賓館繼續申請牌照,因為不法分子可輕易轉換持牌人身分。他認為政府提出的另一建議較有效用,就是訂明牌照事務處在發牌時,須考慮公眾的意見。

油尖旺區議員許德亮表示,曾多番就區內無牌賓館問題向民政事務總署投訴,但未獲署方正視,及後一些本來無牌賓館申請牌照,民政事務總署又照單全批,法例亦沒要求批核前要諮詢法團,只要合符《消防條例》便會發牌。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個別樓宇設計或結構不盡相同,故牌照事務處會派員實地視察擬作旅館的處所,並按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衛生配置審核,申請人須提交處所內電力裝置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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