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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新聞追蹤﹕不良銷售 打擊有法

【明報專訊】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下稱《條例》)於2013年7月19日開始實施,規管範圍由商品擴展至服務業,以打擊虛假商品說明及不良營商手法。不過,我們還不時聽到有商店懷疑違反《條例》的新聞,你消費時曾遇過以下的不良營商手法嗎?

在《商品說明條例》下,任何人作出新條文禁止的行為,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香港海關是《條例》的主要執行機構為,而通訊事務管理局主要處理與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關的營業行為。

■知多點

如想知道更多關於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可登入消費者委員會網頁tdo.consumer.org.hk,內設漫畫及短片。

資料來源:綜合《明報》報道及香港海關網站資料

■齊學關鍵字

商品說明條例……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不良營商手法……Unfair Trade Practices

香港海關……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想一想

1.假如你發現有商店的營商手法違反了商品說明條例,你會怎樣做?

2.香港還有哪些機構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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