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引導陪審團 倘認同逼供須判無罪

[2015.08.13] 發表

【明報專訊】《明報》前總編輯、現任世華網絡營運總裁劉進圖去年2月26日在西灣河海旁被斬傷,案件昨於高院續審。辯方完成結案陳辭,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料陪審團今日將退庭商議裁決。辯方指出,兩被告曾被內地公安及香港警方毆打及威嚇,才令他們招認犯案。法官指出,若陪審團認為上述說法有可能是真,須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陪審團今退庭商議

首被告葉劍華(39歲)的大律師艾勤賢於結案陳辭時指出,兩名被告在內地被拘留期間受到公安酷刑對待,包括施以毆打、深夜無間斷盤問及精神壓迫等,葉曾有一段時間不准坐下,只能蹲在地上,他又請陪審員想像,自己可以在地上蹲多久。艾勤賢指出,案件本身與內地沒有關係,公安卻把兩被告拘留10天才交予香港,質疑其背後目的是為香港警方做「骯髒工作」,替港警取得被告的招認。

艾勤賢又提醒陪審團,應用常識判斷是否有足夠證據令被告入罪,一直以英語陳辭的艾勤賢,突然用廣東話說「肯定」,強調陪審員必須「肯定」本案沒有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對於控方指兩被告案發後約5小時後畏罪潛逃內地,艾勤賢反駁指出,葉於內地看電視得知本案造成轟動,本港警方亦正展開香港史上最大規模的追捕,他卻於案發後兩日凌晨循正常渠道返港,若他真的有干犯本案,此舉可謂「瘋狂」。

涉案電單車無首被告指紋

艾勤賢又引述電視劇《CSI》的對白,指任何進入房間的人都會留下痕[,藉此質疑警方未能在涉案的電單車上找到首被告葉劍華的指摸、DNA或衣物纖維。

次被告黃志華(39歲)的大律師Martyn Richmond則指出,無論是劉進圖還是其他目擊者,都無法認出施襲者的樣貌,而控方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其清晰度亦不足以認出被告。對於警方在涉案電單車的車牌上找到黃的指模,Richmond解釋稱,黃曾到不同車房開工,不能排除在該電單車被偷前,他曾偶爾碰到。

法官杜麗冰引導陪審團時指出,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毋須證明自己無犯案,陪審團應分別考慮各被告定罪與否。法官提醒陪審團,只需根據庭上證供考慮裁決,不應考慮傳媒就本案作出的報道。

【案件編號:HCCC3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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