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家打殘女婿 判賠112萬元

[2017.02.13] 發表

【明報專訊】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因家庭細故,慘遭妻子與岳父母圍毆,導致右眼內斜視、複視,因此起訴求償。李妻等人坦承動手,但認為李男傷勢不重。士林地院參酌病歷與醫院鑑定報告,認定李男眼部傷勢與妻子等人有關,且已符合勞保失能標準,判決李妻等3人應賠償共112萬元。判決指出,李姓男子主張2015年間在妻子家中遭岳母訓斥「你看看這像是個男人嗎?你來看看」「就說他像女人一樣,就要做一次割掉這樣還聽不懂啦……」,並遭岳母、妻子先後徒手毆打。

李姓男子稱,遭妻子與岳母施暴後一個月,又被妻子、岳父、岳母圍毆,導致身體多處挫傷、右眼鈍挫傷併結膜下出血及眼高壓。案經士林地檢署依家暴傷害罪起訴,李姓男子提起附帶民事求償,要求妻子與岳父母賠償醫藥費、撫慰金與勞動力損失。李妻等人雖坦承動手,但認為李男傷勢並不嚴重,眼傷的診斷書是在肢體衝突後半年才出現,無法證明眼傷與三人有關,另指李男年財產與收入高達200萬,雙方財力懸殊,李男求償金額過高。

法院審酌李姓男子病歷與醫院鑑定報告,認定眼部傷害及其併發症未必在事發之初即可發現,李男右眼複視症狀應是右眼眼窩骨折所造成,視力恢復正常後仍可能有複視,內斜視合併複視已符合勞保第十三級失能標準。

法院認為,李姓男子受有傷害、勞動能力受損,還得為了進出醫院治療、休養而請假,因此判決李妻與父母共賠償醫藥費、慰撫金、勞動力減損賠償、薪水損失共1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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