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租金」不能亂收 壽司店香港老闆贏官司

[2017.02.14] 發表

【明報專訊】多倫多市一間壽司店因租約列明的「額外租金」跟業主發生糾紛,入稟法院要求澄清額外租金的計算方式,又要業主提供證明文件,並追討多付的租金。

案情指,營運壽司店的1877352 Ontario Inc.(下稱租客)在2009年9月跟699147 Ontario Inc.(下稱業主)簽訂租約,2012年8月1日在業主的物業經營餐廳。

業主公司的總裁Paul Li定居香港,每年回多倫多數次。根據他向法庭提交的書面口供,他多年來都指派代表在多倫多處理所有租務事宜,管理物業開支每月約1,000元。

根據租約,租客需繳付「基本租金」(Base Rent)和「額外租金」(Additional Rent),租客指控業主收取的額外租金,不是按照租約計算出,租客也質疑業主以物業管理等理由收取的費用是否真確。

租客也指控業主,曾多次拒絕提供2012至2015年額外租金的適當會計開支和證明文件,認為業主的行為已違反租約或租約的隱含條款。租客再指業主因其要求索取資料,威脅會停止租約,將基本租金加倍,不讓租客進入物業等,不過這項指控已遭業主否認。

租客在2015年7月入稟申請法庭頒令「額外租金」要根據租約條款計算出,而不是雙方的口頭協議;租約中「額外租金」一欄內的稅務、管理、維修和保險費用的「相稱部分」,等於這些部分跟物業大小成比例;業主需按照租約,向租客提供額外租金的實際開支列表;租客多付逾2.5萬元租金,業主需將款項還給租客等。

業主指租客口頭同意在2012年起,每月定額支付1,740元,每年增加13%,作為租約中的額外租金。雙方其後在2012年7月31日簽訂代償協議(Assumption Agreement),規定租客根據物業相關的一定費用,支付額外租金。

法庭認為,業主聲稱的口頭協議,跟租約和代償協議的內容有很大出入,租約很清楚寫明,額外租金是租用物業相關費用的相稱部分,而2009年的額外租金為每月1,200元;代償協議也沒有改變額外租金的計算方式。另外,法庭也認為在租約中加入條款,要求業主向租客提供額外租金的相關文件,做法合理。

至於租客要求業主歸還多付租金的部分,法庭決定暫緩裁決,為雙方調解。

案件去年1月在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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