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市華裔男女離異爭產 獲准在中國尋求仲裁
兩人合資組公司算投資還是婚姻財產?

[2018.06.24] 發表

【明報專訊】溫哥華一對華裔男女離異後分產起爭拗,男方在中國尋求仲裁一度被本地法院叫停。但男方要求上訴最近獲准,爭回1700多萬元財產再現出一線生機。

卑詩上訴庭法官芬倫(Lauri Ann Fenlon)最近判定,給予男方上訴許可(grant leave to appeal),讓男方爭回1700多萬元資產的訴訟出現轉機。

先前披露的案情顯示,男女雙方是在2016年4月結成伉儷。男方R君年齡有50多歲。而女方L君有30多歲。R君長袖善舞,在中國積累了巨額財富。前任主審法官芬特(Gordon S. Funt)引述女方供稱,指她以為R君已經離婚。到了2016年4月,兩人前往美國拉斯維加斯結婚。但婚後只有7個月,兩人關係便出現重大裂痕。女方在2017年1月申請離婚。

但離異之前,雙方協議合組公司投資地產。男方出資2000萬元,女方出資1000元,而各自享有公司一半股權。在關係破裂之前,男方已經投入了1760萬元。其中700萬元用來購入溫哥華西區一棟住宅。

究竟這筆1760萬元算是投資還是婚姻財產,其後出現爭拗。男方希望取回該筆金錢,並打算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簡稱CIETAC)尋求仲裁。

最後先前審理案件的法官芬特在本年一月判令男方R君停止尋求仲裁。芬特在判詞中懷疑男方R君希望取得不公平的戰術有利點(unfair tactical advantage)。

判決作出後,男方R君申請上訴許可,好讓他能夠在中國啟動仲裁程序。

最後上訴庭法官芬倫給予上訴許可。她在判詞中指出,頒布禁制令,限制國外的仲裁程序,本身在加拿大法庭之中還沒有好好作出裁決。另一方面,能否進行仲裁,對於雙方的家事法律程序意義重大;仲裁的結果可以左右財產的分配。芬倫法官認為申請上訴存在一定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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