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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2019年9月建議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新界農地,包括發展商的新界農地儲備,興建公營房屋。圖為元朗棕地,本港部分棕地原屬農地,閒置後遭改變用途才成為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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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時事點對點:民建聯倡收發展商地建公營房屋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民建聯2019年9月11日在報章刊登頭版廣告並舉行記者會,向政府提出積極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條例》)收回新界農地,包括發展商的新界農地儲備,用作興建公營房屋,以恢復公屋「3年上樓」目標;重啟「土地共享先導計劃」(公私營合作發展新界私人土地),由政府主動規劃選址,再邀請業權人參與,公私營房屋比例訂於7:3;並稱若適合發展的土地無法透過公私合作落實,當局應引用《條例》自行發展。

政府委任的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報告提到,本港至2026年的短中期內出現815公頃土地短缺,即使全速推展3個短中期選項,亦只能提供320公頃土地,土地短缺仍近500公頃。發展局原訂2019年6月提交的「土地共享先導計劃」因近日社會氣氛緊張押後,「明日大嶼」計劃相關研究撥款申請料立法會要待2019年底才討論。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柯創盛表示,公屋供應將於2024/25年度出現斷崖式下跌,政府需未雨綢繆,建議可加強發展洪水橋、新界北等地區,以及鄰近基建的地方先行,引用《條例》收地發展公屋。

民主黨揶揄民建聯「轉恁v,指民建聯議員2019年初仍就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議案投反對票,並質疑今次是該黨、政府及地產商大合奏,企圖用民生政策保住11月區議會選情。民建聯柯創盛反駁,他於1月就民主黨提出增加房屋的議案提出修正案,當時表明政府可引用《條例》及換地收回新界私地發展。——綜合《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

《收回土地條例》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該條例旨在便利收回須作公共用途的政府土地,「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本條例命令收回該土地」。民建聯引用發展局資料稱,香港回歸至今曾164次引用《條例》收回私人土地發展,最近期的是2017年,就元朗橫洲第一期公共房屋項目刊憲收地。

◆持份者意見

需有足夠證明被收回的土地是有「公共用途」才可使用《收回土地條例》,否則會掀起土地業權人提出司法覆核。—— 特首林鄭月娥

民建聯建議有前設,是優先用公私合營發展新界農地,用不到才以《條例》收回,本質上是先「益發展商」。——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

支持引用《條例》收地,有助短期增加土地供應。或有發展商因而提出覆核,但「遲早都會出現」,若有案例,政府會更了解如何處理,反而有利日後整體發展。——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遠輝

業界不反對政府引用《條例》向發展商收購農地興建公營房屋,以解決樓房供應燃眉之急。未必所有發展商皆同意,但現在是非常時期,靠填海遠水不能救近火。——地產建設商會執委會主席梁志堅

.《收回土地條例》(圖)

■模擬試題

◆資料回應題

(1)根據資料,就有政黨建議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徵收新界農地,解釋持份者之間可能出現的衝突。

須列明兩個立場矛盾的持份者及其價值觀,並指出衝突點,再推論當中引起的衝突;切勿只逐段描述各持份者的立場

關鍵字:收回土地條例、持份者、衝突(圖)

◆延伸回應題

(2) 「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新界農地,比填海(A)更能解決香港的房屋短缺問題(B)。」 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這說法?解釋你的答案。

(B)比較時需針對兩者解決房屋短缺問題的成效

(A)兩者為比較對象,答題時須列出比較準則,如時效、成本效益、可持續性等

很大程度上同意:

•收回農地即時增土地供應

就時效而言,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新界農地,比填海更能即時增加土地供應,解決香港的房屋短缺問題。新界農地屬已有土地,填海工程則需時審核及開展,前期工作可能已花費多年,才有「熟地」可建屋,收回新界農地則可短期內增加房屋供應

•引例收地須作公共用途

以針對性而言,引用《條例》收回新界農地比填海更能確保所得土地用於建屋,針對地紓緩房屋短缺問題。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需有足夠證明被收回的土地是有「公共用途」才可使用《條例》。因此,若政府引用《條例》收回新界農地,必須將其用作興建公營房屋等公共用途。相反,填海所得的土地或會用於商業建築,未能針對地解決房屋短缺問題

很小程度上同意:

•引例收地或引起長年官司

就成本效益而言,引用《條例》收回新界農地可能比填海成本更高。雖然填海工程需時多年才可完成,但私有產權在香港獲法律保障,政府引用《條例》收地或引發地產商與政府打官司,可能耗上十年八載。故引用《條例》收地可能需耗用大量公帑及時間與地產商對簿公堂,比填海成本更高

•填海成效更持續

以時間性而言,填海比引用《條例》收回新界農地更能持續增加土地供應,解決香港房屋短缺問題。雖然新界棕地約有1300公頃,但土地分散,可用於建屋的土地有限。填海則能因應香港人的住屋需要,尋覓適合地點造地建屋,而且可開展多項填海工程,可較持續地增加土地供應

顧問教師:古俊彥老師

[通通識 第5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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