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學者倡兩方式特赦警民 稱不違法治盼局勢降溫 特首辦:不接受不告所有被捕者

[2019.12.24] 發表
支援被捕示威者的星火同盟被指洗黑錢,4名成員被捕,有網民昨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發起「星火不息 燃點國際」聲援集會,大會播放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市民高舉手機亮燈,並默哀1分鐘。(賴俊傑攝)

【明報專訊】反修例運動導致嚴重警民衝突,緊張局勢至今未平復。港大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昨發表文章,建議透過同時特赦涉嫌違法的警察和示威者,短期內將暴力局勢降溫,強調特赦不違反法治精神,也符合香港法律。文章建議可採用豁免起訴,及赦免罰則兩方式,前者涵蓋罪行包括暴動和非法集結等涉公共秩序的罪行。特首辦回應說,特首林鄭月娥已公開表示,「不檢控、不追究所有因違法而被捕的人的建議,與法治社會的價值相違背,因此不會被接受」。

律政司:定罪前無權 全撤控違法治

港大學者提出豁免起訴及定罪後赦免罰則。律政司發言人回應說,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特首行使職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只適用於犯人定罪後,特首無權在司法程序未完結前,給予全面特赦。發言人續說,律政司一直按所得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刑事檢控決定,「當中不涉任何政治考慮」;當有充分證據,律政司會按《檢控守則》,因應個別案件考慮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對所有被捕人,不論他們干犯何罪均撤銷檢控是有違法治精神的」。

「有時不執法才最符公眾利益」

劃「死線」減犯罪誘因

港大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兩名學者紀安澤和任石榮,發表〈淺論香港特赦〉,建議兩個分別適用於定罪前和定罪後的特赦方式(見表),表示特赦時段可以由6月9日第一次示威至實施特赦日計算。學者認為,暴動和非法集結等涉及公共秩序的罪行是較易特赦。他們承認嚴重罪行如謀殺、強姦和嚴重襲擊是「罪無可恕」,因此處理這類嚴重罪行時,要採用有條件釋放或減刑等方法,「好讓該等罪行得到妥善審訊和證實」;或者可以規定涉案者必須申請特赦,而非自動獲得豁免,要法院或獨立機構審核申請。

對於有意見認為特赦違反法治精神和會鼓勵其他人犯法。紀安澤和任石榮在文中羅列現有法例反駁,表示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起訴時是考慮是否合乎公眾利益,反映「這些法律承認有時候不執法,才是最符合公眾利益」,強調特赦是為達至和平的「特事特辦方法」。學者亦認為,若明確劃下特赦界線,把特赦限於某時空地點發生的事情,其他人繼續犯罪誘因就有限。

梁家傑:為公眾利益不檢控有先例

湯家驊:違法治 經法律程序後可考慮

法律界對特赦態度分歧,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表示,特赦作為一個政治手段存在已久,亦認同特赦不影響法治精神,「警察執法『大細超』,警員犯事就無事,但示威者就是暴徒,這才是損害法治」。他表示,《檢控守則》列明作出刑事檢控決定時,要考慮公眾利益,認為尋求社會修和而不作檢控,亦符合公眾利益。梁家傑說,1999年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在「胡仙案」中,都是以「公眾利益」為由,不檢控時任星島集團主席胡仙。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在檢控或定罪前提出豁免,包括律政司提出不檢控的決定,是不可行,因為有違基本法第63條和法治。但他支持經過法律程序後,去考慮如何及應否特赦個別個案,包括尋找社會共識,制定一些基本原則處理特赦問題。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也反對「一刀切」特赦,稱不可能特赦嚴重罪行,例如縱火。她重申,香港應仿效英國2011年騷亂後成立的「騷亂、社區及受害者委員會」,逐一審視不同個案才決定是否特赦。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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