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事件首人定罪 文員藏彈弓激光筆囚一年
【明報專訊】去年8月31日,警方進入港鐵太子站月台及列車車廂拘捕示威者。33歲文員涉在站內被搜出彈弓及激光筆等,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2個月。裁判官鄭念慈表示,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與太子站發生的事件有關,但他持有的彈弓可以配合螺絲帽發射,激光筆亦會傷人,涉案武器均可造成嚴重傷害。
被告鍾日祺(33歲)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須要即時入獄,他是8.31太子站事件首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捕者。他另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罪成,罰款5000元。
鄭官表示,本案爭議在於被告當晚在褲袋及背包內攜彈弓、48粒螺絲帽及激光筆是否持傷人意圖。鄭官稱上述物品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但彈弓可以配合螺絲帽作遠距離發射,有一定殺傷力,涉案屬第4級別的激光筆,亦會傷及他人眼睛,加上被告攜有護膝和頭盔等,裝備適合作打鬥時使用。
官稱女警庭外翻閱文件無心之失23歲女生管有武器罪成
另外,前琱j女學生兼大學劍擊隊成員劉曉敏(23歲)涉於去年7月29日元朗站外被搜出波子及懷疑發射器,昨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6星期,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葉啟亮不接納被告辯稱,涉案發射器是製作氣球水彈的遊戲道具,裁定被告所持的物品具攻擊性,及有意圖用作傷人。對於為被告錄口供的女警曾在休庭期間翻閱涉案文件,葉官不排除女警屬無心之失,最終採納其證供。
另兩案侍應工程師藏械罪脫
餐廳侍應李煒健(22歲)被指去年9月在葵芳被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而受審,裁判官林子勤昨表示,被告一直把涉案物品放在背包,從沒提及要用作傷人等,裁定其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工程師陳俊賢(25歲)被指於去年11月2日在灣仔港鐵站A1出口外管有電磨機、圓磨機刀片和無線電對講機、槌仔等物品,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物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3罪均不成立,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時指出,作供兩警供辭有出入,不能依靠。
【案件編號:KCCC2628 & TMCC1653/19、ESCC720 & WKCC1241/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