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嚴控資金外流無力付款 買家被迫售樓始揭發疑受騙

[2020.12.07] 發表
雖未簽署代理協議,但兩人曾簽了私人協議,Cindy當時就向Jane支付了30萬元。

2018年9月,Cindy告訴Jane,中國政府開始嚴控資金外流,她在國內的錢沒法轉移到加拿大來。Jane表示她也無力承擔每月的按揭還款,於是建議Cindy將前述的Felix Road物業出售,以解決月供問題。

於是Felix Road的物業被掛牌出售,但受外國買家稅的影響,安省的樓市低迷,房子賣不出去。

到了2019年3月,Cindy的一些朋友認為Alamo Heights Drive的那處物業不值那198萬元。Cindy於是找了一位熟悉烈治文山市地產行情的經紀Peter,該經紀認為,該物業在2017年8月時的市值約為140萬至150萬元。

Cindy去找了律師調查,才發現W買這處樓花時,這單位的價格只117.7萬元。Cindy再對物業進行正式評估,認定該物業的市場價值在2017年8月時為150萬元,2019年9月時為154萬元,2020年7月時為149萬元。

認為自己受騙上當的Cindy告訴Jane,她不會再繼續履行合約並搬走。她向法庭興訟,要求退還7.5萬元的租金(願意給對方4萬元的補償)和70萬元的訂金,並指Jane利用Cindy的信任,再加上Cindy不諳英語,因此來不正當得利。為此﹐Cindy要求法官頒發「未決訴訟證書」(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用以凍結所有與該物業有關的轉讓或按揭手續。

而Jane則聲稱,她丈夫W收購該物業的成本如果加上稅金、電器和升級費用,明顯超過117.7萬元。而且Cindy單方面違約,他們夫婦倆只好沒收那70萬元。此外他們要轉售該物業也會產生損失和費用,也需要Cindy來支付。

他們還聲稱,Cindy是一位經驗豐富的投資物業購買者;她可以獲得獨立的法律諮詢和翻譯;她了解外國買家稅;她簽署並了解了以前的報價、購房合約和租賃協合約;她了解到交易是私人的,Jane不是她的經紀人;W購房的價格是公開紀錄等。法官稱,要證明Jane是利用與Cindy的關係不正當得利,必須要證明W在購房時,是用Cindy支付的定金來購買爭議物業。

法官認為,W購買該物業的時機與Cindy買房的時機相協調,而且Cindy在簽署購房合約後就先支付了30萬元的首筆定金,足以在存款和W的購買行動之間建立足夠緊密的聯繫,令法官認定W可能使用了定金來買房。而W也沒有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購房資金不是來自Cindy的定金。

此外,雖然沒有正式的委託協議,但Jane作為Cindy的購房經紀,沒有向Cindy如實陳述自己的丈夫W獲得的利潤空間,沒有就外國買家稅的問題向Cindy做出建議,因此Jane違反了信託義務。但話又說回來,Cindy拒絕完成合約,不願再購買該物業,且她的律師還建議她同意出售該物業,她只是想追討定金和租金。在此情況下,就不應再頒發「未決訴訟證書」,而是應出售該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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