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衝突兩男暴動罪脫重審 辯方:路過平民
【明報專訊】兩男子於2019年灣仔「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期間被捕,後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上訴令案件發還原審,兩人出庭自辯。控辯雙方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結案陳辭,控方指兩名被告證供完全不可靠及不可信。辯方稱,沒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他們或只是「路過的平民」,攜帶手套等裝備只為保護自己。案件押後6月9日裁決,兩名被告獲准續保釋外出。
被告林顯誠(現年20歲)與陳樂燊(31歲)今年3月出庭自辯。林曾供稱,他於2019年10月6日即案發當日,並非為遊行而到場。控方庭上質疑,指林2022年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感化官報告提及他案發日響應網上號召,獨自外出「睇示威」。陳稱沒參與暴動,當日前往與李予信開會籌備區議會選舉途中,遭警方圍捕。
控方:被告不可信 前言不對後語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辭,昨口頭補充。控方指,兩名被告不可信,林更是前言不對後語,聲稱不記得證供中的矛盾內容,令該部分證供證據價值變低。控方續指,只會依賴證供來證明林不可靠,不會指出他曾在庭上作任何招認。
辯方:無直接證據被告參與暴動
另一被告:控方事後孔明
辯方則稱,林案發時年僅15歲,做事或沒經過深思熟慮,惟控方沒直接證據證明他參與暴動,而且林的手套驗不出沾有化學物質,不能證明他曾投擲汽油彈。
代表陳的一方指,控方建議就環境證供及衣著來證明陳參與暴動,「根本是事後孔明」。辯方稱,控方不知陳何時抵達現場,不能推論他有收到警方警告,加上陳沒在警員到場前把身上的眼罩及手套等裝備「丟得就丟、除得就除」,這顯示他並非想在暴動後掩人耳目。辯方續稱,陳作為「路過的平民」,攜帶防火手套只因想保護自己。
【案件編號:DCCC 1017/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