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科加速器先導計劃 盼吸6「初企服務機構」須5年經驗
【明報專訊】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創新科技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撥款1.8億元設立「創科加速器先導計劃」的構思建議。政府目標今年內推出為期3年的先導計劃,以1(政府):2(服務機構)配對資助,每宗資助上限3000萬元,冀吸引最少6間有5年經驗或以上、來自海內外的「初創企業服務機構」在香港提供「加速」服務,以助初創企業「加速成長和擴大市場規模」。
1:2配對資助 須在港設公司
由「初創企業服務機構」設立的「加速器」,主要透過為初企提供資源及有系統培訓,包括資金、場地、研發支援、導師指導、領域專家諮詢和商業網絡等,助初創企業成長發展。服務機構所得資助金額,只可用於租用場地營運加速器、設立共用實驗室或小批量生產設施、本地職員薪酬、委聘業界專家顧問及市場推廣等;獲計劃資助的服務機構,不得再就加速器服務同時直接獲得政府、政府補助團體或現有創科園區的其他公帑資助。
創科局及創科署向工商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交代計劃的資助對象及資格、資助範圍、申請程序、評審準則等。資格方面,文件提出服務機構須最少有5年在海內外支援科技初創企業發展經驗,在港設立實體營運基地及註冊成立公司,並在港最少聘用3名全職員工,負責執行計劃。
申請一年內營運 分段發資助
評選方面,當局將成立秘書處初步評審,之後由評審委員會以評分制揀選最高分服務機構參與計劃。評審委員會將包括擁有豐富科技、業務或投資經驗的人士,評審準則涵五大範疇,分數比重最高範疇依次包括經驗、營運模式、資金及資源、管理及項目團隊的質素,以及對香港創科初創生態圈的影響,各佔10%至35%不等,獲選服務機構須在各範疇取得及格分數。
為確保資助款項運用妥善,服務機構要在提交申請書起12個月內開始營運和提供服務,獲選者須與政府訂立協議,定期就發展計劃及項目進度向秘書處提交報告、年度經審計帳目表或財務報表等。經核實達到協議所定里程碑及獲創科署長接納後,才可分階段獲發放資助款項;如有不符要求或進度不理想,政府可暫停資助、終止項目甚至要求退還已發放款項。
政府將就秘書處及先導計劃的具體管治安排,進一步擬定執行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