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同志框架 毛樂禮:應遵法庭判決 指判辭「很審慎」 無意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
【明報專訊】港府因應終審法院裁決提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坊間討論兩極。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接受本報專訪表示,公會並不會支持或反對草案內容,而會「支持法治」,認為「有法庭判辭及判決,都應該去遵守」,而過往類似案件的判決亦反映終院對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原則一致,他希望最終能得出滿足憲制責任的草案。
明報記者 林勵
毛樂禮又強調,法庭的判辭「很審慎」,「無意亦無改變」婚姻制度,並留有彈性給行政機構考慮同性伴侶框架內容,「尊重(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各有各的功能」。他指出,終院在多宗判決接連表明本港婚姻制度屬一男一女結合,原則一致。
終院前年在岑子杰案多數裁定,政府未履行確立同性伴侶法律關係的積極義務,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但一致駁回涉承認同性婚姻的陳辭。港府其後提出草案,多個政黨及議員表明反對。
毛樂禮表示,公會作為法律專業團體,對草案內容沒有支持或反對,同時公會支持法治,認為無論訴訟一方、政府或任何機構和市民,應遵守法庭裁決,才符合法治精神。
大律師會不支持或反對草案內容
至於立法會否決草案會否被視為不尊重法治,他說公會不評論草案內容或揣測,認為當中未必只涉純法律問題,但稱最理想是持份者有共識,能通過各方接受又滿足憲制權利的草案,「確保同性關係人士有法律承認」。他指出,法院裁決並非決定誰對誰錯,社會有不同聲音是正常,法庭是看《基本法》、《人權法案》及國際公約的要求。
他提醒,終院前年在命令中提及,當事人有權再到終院申請延期,但不揣測法院屆時如何處理。終院判辭舉例,替代框架可探討是否包括同居及財產分配,最終草案並無蚞央C毛樂禮再稱,不評論草案是否符合判辭,只說當事人可提出交終院處理。
本港法庭在過去10年間審理多宗性小眾權利案件,終院在QT案、梁鎮罡案及Nick Infinger等案,先後裁定政府敗訴。常任法官林文瀚在岑子杰案中,雖不認同政府違憲,但他認同同性伴侶需一再披露個人資料證明關係,構成無理侵權,政府若認可同性關係則可避免,並認為政府有責任保障他們的權利。撰寫多數裁決的李義及霍兆剛則說,替代框架並不授予同性伴侶等同婚姻權利及義務,並引述歐洲案例提及認可同性伴侶關係,並不妨礙異性伴侶結婚或組織家庭。
指同性關係傳統婚姻法律地位不同
毛樂禮表示,法院多次從法律角度清楚解釋,本港婚姻制度屬一男一女,無可爭議,法院「無意也並非對一男一女及同性婚姻放在同一件事」。他強調,法院在這些案件的考慮是,同性關係人士在簽證或醫療等某些範疇,應否有相應權利及福利,以及差別對待是否有實質理由。他指出,同性關係與一男一女婚姻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法院也並非模糊兩者,「是同一路線,只是不同時段、在不同範疇方面處理案件」。
另外,對於政府修訂《監獄規則》可基於國安等原因,獲法庭手令下拒絕在囚人士見個別律師,毛樂禮說構成指控的性質嚴重,相信發生機率不高,公會會研究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