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斃單車婦不顧而去 司機認罪判監年半
【明報專訊】去年4月一名69歲婦人在青山古洞公路附近騎單車時,遭駛過的私家車撞倒後墮進水渠,翌日被發現時已告不治。肇事私家車司機其後被捕,昨在區域法院承認各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沒有報告涉及受傷的意外」和「發生意外以致另一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罪,被判監18個月,停牌5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事主墮渠 翌日被發現不治
控方案情指,有行車記錄器顯示,2024年4月4日晚上10時42分,被告陳釗(現年40歲,汽車維修員)駕茖p家車到青山公路古洞段附近道路,撞開一輛正移動的單車,產生巨大撞擊聲。私家車碰撞後行駛約10秒才停下,被告下車檢查約1分20秒後,再登上私家車離開。
至翌日早上8時左右,有人在現場發現一具女屍卡在水渠內,其後發現為涉案事主黃慧娟(69歲),並證實死亡。法醫報告指事主直接死因為頭部受傷,情G與車輛撞擊後在粗糙表面茼a琣X,估計死亡時間為翌日凌晨零時6分左右。
被告其後被捕,在警誡下供稱因工作逾10小時而感疲倦,以為只是撞到貨物,沒造成傷亡,故沒停車或報警。
辯方求情稱,被告未婚,與退休父母同住,母親需定期覆診;又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父母及公司經理撰寫,顯示被告有孝心及善心,並認真工作。
官斥見到事主數秒卻沒減速
法官葉佐文判刑指出,被告明知疲勞下仍駕駛,從紀錄片段可見他有數秒可見到死者的單車,卻完全沒有減速或煞車,屬加刑因素,故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以監禁24個月為量刑起點,餘下兩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扣除認罪後三分之一減刑,以及總刑期原則,決定判處被告監禁1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