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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道歉倡不作民事案證據
道歉法展6周諮詢

【明報專訊】發生不幸事故時,造成傷害者或因擔心負上法律責任而不願道歉。2012年南丫海難,海事處被揭發不少監管錯漏,時任海事處長廖漢波在事發8個月後才道歉。政府昨就制訂道歉法例發出諮詢文件,諮詢公眾6周至8月3日。文件建議道歉及道歉時披露的事實內容,不能作為民事訴訟及專業人士紀律處分程序的證據,以鼓勵涉事者道歉,但不包括刑事訴訟;至於規管法律程序如有關證券、保險及地產業的監管,文件亦建議納入豁免,但因特殊性質,仍要諮詢公眾。

亦不可作專業紀律處分證據

政府昨發表《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諮詢文件》,參考了56個普通法司法區的道歉法例(見表),建議在香港制定獨立成章、適用於民事及其他形式的非刑事法律程序,包括紀律處分程序的《道歉法例》,涵蓋「全面道歉」(即包括承認過失)並適用於政府。文件又建議以道歉方式承認申索,不會延長民事訴訟的時效,亦不會影響道歉者保險的承保範圍。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由於刑事訴訟的取證較嚴謹,不擔心有人道歉後會構成其中一項刑事訴訟的證據;至於其他規管法律程序取證較寬鬆,道歉或對有關程序有影響,必須取得平衡。文件亦指出,有關規管法律程序或會對其針對的人造成嚴重後果,如某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被禁止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性質特殊,故仍要諮詢公眾。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此條例「最大用家」是政府,用以區分「政治上道歉」及「法律上道歉」。

大律師公會原則上贊成立法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討論有關立法,委員會主席梁美芬對當局為立法作諮詢表示歡迎。調解督導委員會成員黃國瑛稱,有關法例並非強制某人道歉,而是旨在澄清道歉並不代表承認責任,不可接納為民事訴訟證供及裁定法律責任的因素。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稱,過往亦處理過不少不肯道歉的個案,認為立法有意義。大律師公會代表Kim Margaret Rooney亦稱原則上贊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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