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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紗布封喉的七旬男病人在2011年11月初入九龍醫院,14日凌晨死亡,曾照顧該病人的第三被告護士李勵靈(圖)強調,她11月11日早上至14日並無當值。(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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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醫院「紗布封喉」案的第七被告護士黎慧儀(圖)昨由代表律師陳辭,其律師認為護管局就專業失德控罪作判決時,應判斷涉事護士的行為是否不名譽或敗壞名譽。(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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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紗布封喉被控失德 護士:盤問似審誤殺

【明報專訊】九龍醫院5年前發生「紗布封喉」致男病人死亡的嚴重醫療事故,12名涉事護士被控專業失德,護士管理局昨展開第三次紀律聆訊。有代表涉事護士的律師引述相關條例指出,不專業行為應定義為不名譽及敗壞名譽的行為,但控方盤問被告時猶如指控他們誤殺;護管局法律顧問則表示,判決時不應只考慮行為有否違反道德。聆訊押後至3月9日作裁決。

12護士被控 死者家屬斥卸責

死者兒子王冰芸在聆訊後表示,認為部分護士在聆訊上聲稱只是跟據伊利沙伯醫院做法護理其父的氣管造口,是推卸責任,批評護士理應有獨立專業判斷,又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昨日全部被告出席聆訊,其中5名被告選擇陳辭。案情指出,七旬男病人王肯構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咽喉切割手術後,要靠氣管造口協助呼吸,於2011年11月初轉至九龍醫院治療,其間造口一直被紗布封住。他在同年11月14日凌晨逝世,後來被揭氣管遭紗布堵塞,死因庭3年前裁定事件為意外。

被告律師:一事錯不代表敗壞名譽

第七被告黎慧儀的代表律師陳辭時指出,護管局須考慮控罪所指的行為是否屬《護士註冊條例》164章17條中所界定的不專業行為,即指不名譽(disgraceful)或敗壞名譽(dishonorable)的行為。他強調「畯瓻Y一回事,但一樣洐畯囓N表係敗壞名譽翵ヾv。

他認為指控非常嚴重,控方須採納更嚴謹舉證標準。他另指出,黎慧儀在2011年11月13日夜更工作時才首次在醫院接觸死者,認為不足構成控罪。

護管局法律顧問指出,不專業行為不單是指涉及違背道德(moral turpitude),建議護管局判決時須獨立考慮每名被告的情G。

曾指導學護替死者更換紗布的第三被告李勵靈重申,自己在2011年11月11日清晨至14日並無在九龍醫院當值,11月15日才上班,質疑對她的指控不應成立,又指醫院從無就處理無氣管造口設立護理指引。李亦質疑無證據顯示病人是因氣管造口被紗布蓋住而無法呼吸,指病人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直到轉至九龍醫院後仍能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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