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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英改「合謀犯罪」原則 終院首審上訴或訂指引

【明報專訊】英國最高法院今年2月在「R. v. Jogee案」中裁定,法院30多年來錯誤詮釋刑事法中對「合謀犯罪(joint enterprise)」的法律原則,並釐清正確詮釋方法,以取代30多年前由香港法院上訴至英國樞密院的「陳榮兆案」中所訂下的法律原則。本港終審法院昨審理首宗企圖以上述案例推翻謀殺定罪的上訴,終院聽罷陳辭後押後裁決,或會就上述英國案例是否適用於本港沿用的「合謀犯罪」法律原則訂下指引。

別號「郭靖」(圖)的18歲黑幫青年,2011年遭同門斬殺兼用車輾過,傷重死亡,涉案其中一名青年陳錦成事後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陳錦成的大律師援引英國最高法院今年初的新案例,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

英新案例考慮共犯意圖

根據「陳榮兆案」,如果兩人合謀犯罪,若其中一人A犯罪期間干犯另一罪,例如殺人,另一人B不論是否有意圖,在法律上已被視為同樣干犯該殺人罪,惟「R. v. Jogee 案」則指須考慮B的意圖,以考慮向B控以謀殺罪、或罪名相對較輕的誤殺罪。

控方原審時的證供顯示,上訴人協議與幫會的其他成員一同尋找和斬敵對幫會的成員。上訴人其後與一眾幫會成員,分乘兩輛車(X車和Y車)到不同地方尋找目標。當時上訴人身處X車,後來Y車的成員找到死者,並斬死了他,X車其後到現場,並協助Y車上的人逃離。控辯雙方均同意,死者被殺時陳錦成並不在場,陳亦沒有參與斬殺死者的過程。

斬死人不在場 上訴人助同門逃走

陳錦成的御用大律師Felicity Gerry指出,法院應考慮上訴人案發時是否知悉「關鍵資訊」,否則便會令案中的「邊緣人物」承受同等罪責。Gerry又表示,法院不應單憑上訴人「預視(foresight)」有嚴重暴力發生,便要他對一些沒參與及沒意圖的事負責,而英國的新案例便是要給予彈性,以應付不同的情G。

律政司指預視主犯犯罪仍參與屬「合謀」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反駁,陪審團將難以理解英國案例中就「B的意圖」的詮釋,認為合理的詮釋是即使B沒親身參與犯案,但若B預視(foresight)A會犯下嚴重罪行、而B仍願意繼續參與行動,便構成「合謀犯案」。 麥高義又表示,若要修改法例,應以立法方式進行。

【案件編號:FACV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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