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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不當存有害廢物 回收場主囚2周成先例

【明報專訊】新界回收場濫收電子廢物造成環境污染,問題一直受外界關注,昨日首次有回收場負責人因非法儲存破舊廢液晶屏、廢電池等有害電子廢物,被判監禁兩星期,至於涉案公司早前被罰款1.6萬元。環保署相信,判決可加強有關法例的阻嚇力。

兩犯同類罪行 緩刑期再犯

涉案回收場南華五金,位於北區恐龍坑,今年6月已被判罰款1.6萬元,至於負責人曹紹華早前承認非法存放化學廢物,以及未有在儲存化學廢物的地方展示警告牌,昨日到粉嶺裁判法院聽候判刑。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案發前曾兩度干犯同類罪行,今次在緩刑期間犯案,決定判處他入獄兩周,是本港首次有回收場負責人因違反相關法例而被判囚。

事發去年9月,環保署聯同相關部門展開「晨曦行動」,突擊巡查位於北區恐龍坑多個露天回收場,行動中在其中4個回收場內截獲大批受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破舊廢液晶屏及廢鉛酸電池等,並檢控該4家回收場的人。署方透露,被告在環保署職員巡查執法時,曾鎖上回收場閘門阻礙執法。

根據有關法例,若回收場在運作中產生化學廢物,必須向環保署登記,再將化學廢物妥善包裝、標識及儲存,並聘用持牌收集商將廢物運送至適當地方處置,又或者向環保署申領許可證,將廢物出口至外地處置。

【案件編號:FLS3793、FLS37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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