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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官認同違憲情G輕 DQ案姚松炎裁毋須付訟費

【明報專訊】前特首梁振英和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和姚松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高院法官去年頒下判辭,裁定4人宣誓無效,撤銷議員資格兼付訟費。姚其後申請毋須支付訟費,昨獲批准。法官同意姚違憲情G較輕,加上政府從未挑戰過往立法會主席及秘書決定,故要姚付訟費會構成不公。

指政府昔從未挑戰立會主席決定

據了解,羅冠聰及劉小麗擔心申請豁免訟費失敗反招更多訟費,故未有申請;梁國雄則就本案提出上訴,將於11月28日聆訊。律政司昨回應稱,會仔細研究判辭及考慮需否跟進。

與訟雙方去年就訟費命令作書面陳辭,法官區慶祥事隔一年頒下判辭。姚松炎一方認為他只是在宣誓中加插字句,較他人輕微,且獲准再次宣誓後已沒加插字句。據過往立法會主席及秘書的做法,令姚誤以為加插字句不會令宣誓無效。而作為民選議員,基於公眾利益,姚必須為抗辯,過往做法亦讓他合理預期可勝訴。另外,人大釋法在宣誓風波後才出現,要姚承擔訟費並不公平。

稱參考過往決定抗辯 非不合理

政府方指姚的宣誓違憲、違法,沒基礎認為自己基於公眾利益抗辯,因其選民不會預期他作違法宣誓,又稱立法會主席及秘書的決定非法庭決定,故姚基於過往做法的信念並不合理。

區官重申不論有否人大釋法,亦不會改變訴訟結果;但同意就訟費而言,姚的違憲較他人輕微。區官表明不同意政府方說法,並指立法會主席在本案維持中立,而缺乏任何案例下,姚作為民選議員,以過往立法會主席及秘書的決定作抗辯的參考並非不合理。區官提到,立法會主席在做決定前可先獲法律意見,加上政府從未就過往決定提出挑戰,要姚承擔訟費並不公平及公義,遂批准申請修改訟費命令。

區官去年裁定,姚在誓言中間加入及讀出額外字句,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姚解釋非故意違反宣誓法律,但法官指「故意違反法律」不是必要元素,故裁定主席決定應被推翻。

【案件編號:HCAL226、HCMP33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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