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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特首可提出釋法程序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袁國強稱昨回應有關支持港獨的參選人被否決參選一事,指「在律政司的立場,我們不會要求人大常委作出釋法」。不過,根據提請釋法的程序,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若特首在行使該等權力及職能的過程中遇到困難,須向中央作出報告;終院亦曾指出,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力「沒有任何限制」。

終院曾指人大釋法權「沒限制」

根據基本法48條第二款,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此等憲制權力及職能向特首委以職責,如過程中遇困難,須向中央報告。而人大常委會亦不是只在法院提請時才可解釋基本法,政府曾指出,終審法院1999年時曾指出,基本法158條第一款,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的,是沒有任何限制的」。

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4次釋法,包括1999年時就居港權問題、2004年就政改問題、2005年就新一任特首任期,以及2011年終審法院就剛果案判決。

2000年立法會曾討論釋法,有議員要求當局承諾不再提請人大釋法,當時政府回應稱,由於無人能預知未來,政府不可能確保不會再提請人大釋法,但聲明在非常例外的情G、且基於公眾利益而別無他法時,政府才會尋求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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