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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虛假投訴警撞胸 男子接警告信

【明報專訊】監警會昨日公布兩宗完成調查的投訴個案,其中一名因違例泊車被票控的男子報警投訴稱,遭警員故意以身體撞向其胸口,惟警方投訴警察課調查後發現,投訴人口供前後不一,而投訴人聲稱與一名目擊證人不相識,卻被揭發案發後兩人通話至少12次。投訴警察課把案件分類為「虛假不確」,並向投訴人發警告信,對其誤導警員作嚴正警告。

監警會:「虛假不確」指控增四成

監警會指出,「虛假不確」指控近年有輕微上升趨勢,由2015/16年度約50項,至2016/17年度有約70項,增幅達四成。

香港警察員佐級協會發言人董耀明表示,一般而言,若投訴警察課發現投訴人作虛假報告,且有證據證實投訴人有意圖欺騙,警方可控告投訴人。他說,每年約有一至兩宗相類個案,曾有投訴人因提供虛假資料被控告誤導警務人員。

根據監警會在其網頁上的「個案分享」顯示,投訴人因違例泊車被警員檢控。投訴人聲稱,該警員故意用身體撞其胸口,他報警後,兩名警長接報到場,並找到目擊事發經過的兩名市民(證人甲及證人乙)。投訴人在同日再經投訴警察課熱線投訴,指控涉事警員「毆打」。

稱與證人不相識 警揭二人通話

投訴警察課調查發現,僅證人甲稱曾目擊該警員撞向投訴人,該警員否認指控,並發現投訴人報案時是指該警員用胸口撞向另一名途人,而非投訴人本人,附近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證人甲在警員票控前一度與投訴人走向涉事車輛,兩人疑似相識。

投訴警察課再邀請兩人錄口供,投訴人稱不認識證人甲,沒有其聯絡方法,證人甲則拒絕作供。投訴警察課翻查兩人通話紀錄,發現兩人案發後至少通話12次,最長一次逾1小時,與早前口供不符。投訴警察課將案件分類為「虛假不確」,監警會同意有關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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