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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法例流產定義倡修改 滿24周享產假

【明報專訊】延長法定產假至14周同時,政府亦建議對《僱傭條例》作兩項技術修訂,包括修改流產的定義,由現時最少28周降至最少24周,容許懷孕滿24周的流產婦女都能夠享有產假。另外,政府擬修例列明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的婦女,即使沒有醫生紙,只要能出示其他文件證明,也可向僱主申領疾病津貼。

另倡孕婦有就診文件 可申疾病津貼

根據《僱傭條例》,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若能夠出示醫生證明書及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日病假均可獲得疾病津貼。

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昨解釋,孕婦做產前檢查時,很多醫生都未必會簽署病假紙,只給予她們應診紙或單據,令婦女未能獲得疾病津貼,故政府計劃修例,不論相關婦女能否出示病假紙,都可獲得疾病津貼。

他說,今次修改法例字眼,是希望反映立法原意,讓女僱員受保障。

此外,現時本港的醫院會向24周或以上死胎發證明書以領取死亡證,然而《僱傭條例》就規定只有懷孕滿28周而流產的僱員才可獲得產假,即胎兒未足28周而流產的人,只可取得病假。兩者界線未有統一,屢受外界批評,當局建議更新《僱傭條例》中流產的定義,讓懷孕滿24周的流產僱員,亦有權享有產假。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歡迎上述兩項修訂,認為問題及漏洞存在已久,很早便應修訂。他指出,曾經歷流產的父母經歷極大傷痛,但社會一直欠缺支援,認為政府未來應考慮資助一些機構提供服務支援,包括情緒輔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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