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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司法覆核上訴案,申請人張德榮被判敗訴,他昨到高等法院取閱判辭,認為裁決不合理,會與律師團隊再商量,考慮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何進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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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廣場覆核案 政府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於6年前遭行政署加建圍欄,只許公眾經申請後於假日舉行集會,退休攝影師張德榮早前提出司出覆核獲判勝訴,行政署提出上訴,昨獲判得直。上訴庭在判辭表明,以「公民廣場」稱呼用地不恰當,予團體舉行集會並非用地原本功能,行政署措施完全合法。

張德榮稱裁決不合理,將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辭,準備向終審法院上訴。行政署歡迎裁決確認有關安排合憲性及合法性,署方實施時,會在維持政總運作秩序和效能與方便市民在政總公開表達意見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覆核者擬上訴終院

判辭指出,東翼前地是政總一部分,屬於公營物業,政府作為土地佔用人有法律權利推行措施,亦有責任確保政總正常運作。判辭續稱,市民集會的自由不能蓋過土地佔用人即政府設立的對應限制,而行政署准許市民假日集會,已在集會自由與政府運作之間作平衡,強調政府有責任確保任何活動均不會妨礙政府運作。

上訴庭:公民廣場是不當稱呼

上訴庭重申,東翼前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上落客位置及通道予政總訪客和員工,並非申請人所述的具象徵意義示威地點。上訴庭強調,政府從未允許團體在東翼前地示威集結,此亦非規劃原意,故「公民廣場」是不當稱呼(misnomer)。

上訴庭續稱,示威集結往往引起關注,不能低估帶來的人流,若政府允許團體在東翼前地示威集結,將堵塞政總通道,令用地發揮不到功能。而毗鄰的添馬公園是示威集會理想場地,政府亦未阻止任何人集會,故裁定行政署的措施未有違憲,申請人須向政府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CACV5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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