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5+」案45人被裁定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其中12人不服上訴,昨日繼續聆訊。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將民主黨胡志偉的言論,錯誤推論為民主黨的統一立場,忽視林卓廷和黃碧雲不認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屬嚴重犯錯。律政司反駁稱,胡志偉和黨友尹兆堅曾簽署承諾運用否決權,有充分證據指證民主黨成員共同行事(act in unity),一致認同無差別否決。
本案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梁國雄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黃子悅挑戰刑期上訴。上訴庭昨日聽畢定罪上訴,開始審理刑期上訴(見表)。
定罪上訴方面,代表民主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狀沈士文昨日首先提出,民主派初選關乎戴耀廷主張「攬炒」,其後組織者區諾軒等人認為計劃遭戴「騎劫」,紛紛退出;惟戴騎劫初選不是眾所周知的事,無證據顯示黃碧雲、林卓廷曾與戴溝通,原審裁定二人知悉戴的主張,欠缺直接證據。
原審基於民主黨時任主席胡志偉在初選的言行,裁定黃碧雲、林卓廷採納同一立場,會無差別否決財案。沈士文爭議,其餘黨友涂謹申、鄺俊宇無被控告,另有被告受審脫罪,顯示參加初選不足以入罪;黃和林無出席協調會議,原審甚少證據指控二人,才會依賴黨的立場入罪。沈強調,警方搜查民主黨多人處所,未發現該黨會議文件談及否決權,該黨很可能沒有統一立場。
兩大狀指原審官介入提問不公
至於個人案情,黃碧雲在論壇承諾民主黨會用盡憲制權力,若否決財案有助促成五大訴求,「我]一定會做」。沈士文認為,黃只會在基本法框架內行事,不具顛覆意圖。至於林卓廷在論壇表示倘政府向每名市民派錢3萬元,「我一定要投贊成票」,沈士文稱林明顯不會無差別否決財案,該發言是本案審訊「最好的證據」,原審定罪有誤。
定罪上訴另一關鍵是原審法官有否干預審訊。代表鄒家成的大狀關文渭提出,鄒自辯時講述「35+」不可能實現,遭法官陳慶偉打斷,更被陳官質疑毫無邏輯;若本案設陪審團審訊,陳官舉動猶如陪審員與同儕評論證供。關續指,鄒自辯作供6日以來,其中45%問題來自主審法官,法官恰似進入競技場,有損審訊公平性。
資深大狀彭耀鴻提出類似投訴,指余慧明自辯作供初期遭原審法官介入提問。彭表示理解法官想加快處理審訊,法庭案件管理工作不易,惟控罪可判囚終身,「被告處境也不容易」。
律政司:官負責事實裁斷 有權介入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回應稱,原審裁決理由充分,法官不會獨立審視個別證據,會一併考慮及推論。對於民主黨立場是否一致,劉提出多項證據,包括胡志偉簽署九龍東共同綱領、該黨時任副主席尹兆堅簽署新界西共同綱領、黃碧雲在論壇代表黨發言等,稱證據之間存在「疊加效應」,法官有權推論該黨曾討論否決,絕非巧合。劉又指,林卓廷在論壇表明贊成政府派錢,僅基於假設,法庭就其發言給予的比重有限。
劉德偉亦回應原審干預審訊的說法,稱原審3名法官經驗豐富,他們不但考量法律原則,也負責裁斷事實爭議,有權介入提問及釐清證供,而鄒家成的大狀原審時亦無向法官投訴。
【案件編號:CACC253、263/24】
(35+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