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通過 專家指除異己 個人及境外機構 涉危害國安即入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1949年中共建政以來的第一部《反間諜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該法例即時全國生效,取代實行了11年的《國家安全法》。這是中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具體認定間諜行為,並列明5類間諜行為將受到法律追究。有法律專家指,該法例部分條文規定過於模糊,實際上是給國家機器以依法的名義擴權,打擊異己。明報記者
列5間諜行為 首入法例
昨日公布施行的《反間諜法》,由《國家安全法》修訂更名而來,實行了11年的《國家安全法》當天同時廢止。 據新華社授權公布的《反間諜法》第27條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須受法律追究。
對於何為間諜行為,該法首次明示。《反間諜法》第38條指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5類行為(見表),包括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 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正式實行的《反間諜法》,並未解決草案在審議時,部分人大常委會委員對該法的質疑。此前,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在該法草案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呂祖善委員認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李登海委員認為,不但間諜的概念要表述清楚,反間諜也需要有清楚的定義。
專家﹕界定籠統 國家機關擴權
施行的《反間諜法》,對以上在草案審議時產生的質疑建議並未採納。據內地一名不願透露身分的法律專家昨日對本報表示,《反間諜法》對間諜行為的規定模糊寬泛,這一較為籠統的規定,實際上是賦予國家安全機關更大的權力;在反間諜的名義下,國家安全機關更容易打擊內地異見人士以及民間組織。
反間諜法五罪
1.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2. 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3.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 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5. 進行其他間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