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黃浩銘撤禁足令

[2015.01.10] 發表
黃之鋒(圖)昨獲撤回裁判法院的控罪及禁足旺角的保釋條件後稱,每個人都應該有人身自由,他認為撤控決定合理。與他一同離開的黃浩銘則稱,將立刻到旺角走走。(余俊亮攝)

【明報專訊】示威者涉違反佔旺禁令一案,律政司日前表明將再申請檢控22人藐視法庭,並申請撤回他們在裁判法院有關阻礙執達吏的控罪。九龍城裁判法院昨臨時開庭,提早處理部分人的撤控程序。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共14人除獲撤控,亦不再受制於禁足旺角的保釋條件。他們同時獲准取回訟費。

14名申請提早撤控的被告中,共有12人申請取回訟費;尚未撤控的包括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代表部分被告的大律師潘?質疑,律政司未想清楚便檢控,對被告造成精神壓力,亦違反一案不能二審的原則,應負擔責任,支付訟費。

官准被告取回訟費

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嘉誼稱,有關藐視法庭的檢控程序尚未正式展開,強調律政司並沒違反一案不能二審的原則,只是考慮若兩級法院同時聆訊,或會牽涉相關原則,「這只是考慮因素」。黎稱不反對亦不同意訟費申請,交由法庭決定。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稱,控方在裁判法院提出起訴時已知悉高院有關執行禁令的指示,即使「深信」有關藐視法庭的程序未展開,也必然預計到程序即將展開;撤控僅因控方「改變主意」,故批准各人的訟費申請。

譚得志:下周旺角擺流動街站

黃之鋒及黃浩銘因聘請私人律師,分別取回2.25萬及1.54萬元訟費;其餘由當值律師代表的人則各取回500元。黃之鋒在庭外質疑警察濫捕,影響司法及法庭的公信力,認為撤控合理。被告之一譚得志(快必)則稱,計劃下周末起發起新一輪行動,包括在旺角擺放流動年宵街站,派發傘形揮春等。

【案件編號:KCCC4195、98-99、4202、04-05、07-08、12-13、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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