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三讀通過 公共場所須留車位給孕婦育兒父母

[2015.11.27] 發表

【明報專訊】據台灣媒體報道,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新增公共場所、醫院、百貨公司等地須設置親子廁所和一定比例的停車位。修正案明訂,如佔地五千坪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車站、機場或是一萬坪以上百貨公司等地,須規劃設置親子廁所,並附有兒童安全座椅、尿布台等設備。

至於停車位,修正案中也規定,公共場所須保留2%的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幼兒的父母使用,但若只未滿25座停車位則不受規範。若建物、停車場違反規定,則處1萬至5萬元罰鍰,但若屬設置困難,可由主管機關核定改善。

提案修法的藍委王育敏指出,台灣公共廁所普遍缺乏親子廁所,據統計全國僅126間,平均11142名幼兒才分到一間,且8成5集中在台北市,有修法增列必要。此外,王育敏也指出,日本、新加坡都有親子友善設施,而育兒家長抱孩童上下車時,需要比較大停車位,卻無法源依據,造成親子外出停車不便,也有修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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