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泊車證分三類 均需醫生檢驗簽發

[2016.01.12] 發表

【明報專訊】黃先生多年前滑雪時發生意外﹐其中一隻腳打了石膏﹐當時其醫生讓他申請傷殘泊車證﹐然而﹐當他傷癒後﹐仍定期收到省府有關部門通知﹐讓他不斷更新泊車證﹐而且不必再出示醫療證明。黃氏對此亦樂此不疲﹐更視該張「泊車證」為「寶貝」。

黃說﹕「在市中心開車﹐(傷殘)泊車證顯得特別重要﹐因市中心車位少﹐泊車特別難﹐但只要擺放了這個泊車證﹐便不必與其他人爭車位。」

(個人)傷殘泊車證大致分三種﹕永久泊車證、傷殘情況可改變的泊車證﹐以及短期泊車證。

永久泊車證與傷殘情況可改變的泊車證的有效期均5年﹐但更新前者時﹐毋須出示任何醫療證明﹐後者更新時須出示醫療證明。短期泊車證的有效期最長可至12個月﹐但不能更新。

申請傷殘泊車證必須獲醫生審批﹐一般來說﹐申請人必須符合既定條件﹐才可申請。條件如申請人有心臟、身體有殘障而不良於行、需要儀器輔助呼吸等。至於申請人應取得永久泊車證﹐抑或短期泊車證﹐家庭醫生劉秉純則表示﹐要由醫生作專業判斷﹐病人的復原機會是考慮因素之一。

例如一些長者曾接受膝關節或臗關節手術後﹐日後難以完全復原﹐醫生便可能為病人申請永久泊車證。對於上述個案﹐劉認為可能是人為失誤所致。

但劉秉純表示﹐一些病人(尤其是長者)誤以為只要稍稍行動不便﹐便可申請傷殘泊車證﹐個別醫生「一時心軟」﹐便為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格﹐間接助長濫用。

他表示﹐省府希望醫生做好把關工作﹐但醫生都有個人情感﹐若要對一些已建立十多年關係的年老病人提出要求﹐有醫生可能「心軟」。

但他指出﹐一些長者若只因風濕痛或其他原因﹐以致行動不便﹐仍未符合申請傷殘泊車證的要求﹐若醫生隨便批准申請﹐日後一旦被發現﹐醫生會要負上責任。

此外﹐傷殘泊車證亦只供有需要的人使用﹐雖然他們外出時﹐可由第三方駕駛﹐但任何停泊在傷殘車位上的汽車必須接載了持證人﹐否則﹐亦屬違例。過去有年輕人為貪圖泊車方便﹐於是代符合資格的父母申請傷殘泊車證﹐但實際是自用﹐這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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