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2賣屋合約相差$1500 華女遭誤導 勞氣傷財
蝕$8500及律師費 投訴經紀給錯誤信息

[2016.01.10] 發表
房地產買賣中業主都望求個好價錢!(明報記者攝)
多倫多地產局的多重放盤系統(MLS)是買賣房屋的重要工具。(明報記者攝)

【明報專訊】賣房的業主都望求個好價錢!有買家願意多付,自然是價高者得!然而一位華裔女業主被誤導,因多收1500元,而不慎同時簽下了兩份出售房屋合約,最終要自行掏出逾8500元,才可以息事寧人,還要自付連串合約糾紛帶來的律師費。

這名當事人氣上心頭,認為委託的華裔房地產經紀,以及他所屬地產公司的華裔持牌人(Broker)﹐給予她錯誤信息﹐造成一屋兩賣﹐令致她蒙受金錢上的損失,向負責規管省內地產從業員專業守的安省地產議會(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 RECO)投訴。議會經過紀律聆訊後,判這2名從業員各自罰款1萬元﹐並且需要完成商業道德和房產法律的課程。

地產經紀及持牌人各罰萬元

這2位地產從業員﹐分別是地產經紀J君和地產公司持牌人G君。他們事發時分別是A房產公司的持牌人和經紀。

事情發生在2013年3月18日﹐女事主和該2位地產從業員任職的地產公司簽了一個委託協議﹐出售其1個物業。協議有效期為90天﹐協議於6月18日到期,確定J君為銷售代表。

但是到5月29日該協議就已經終止。相關的物業也從多重放盤系統(MLS)上撤了下來。然而﹐到6月5日卻有另外一間D公司的經紀主動接觸女事主﹐問她的物業是否仍打算出售﹐因為樓盤已不能在MLS上看到了﹐D公司的經紀稱有客人對她的物業感興趣。

女事主回答說﹐她已於5月29日終止了和A公司的委託協議﹐現在與該間公司已無關係。結果﹐到6月5日﹐她就和D公司的經紀簽了一個委託協議,6月6日D公司的經紀帶來的買家和女事主簽署了售房的合約。房價是21.65萬元﹐交吉日是7月25日。

可是到了6月7日﹐J君再次接觸女事主﹐聲稱他已為她找到了一個買家。女事主將自己已經和D公司客戶簽了售房合約的事情告訴他﹐但J君卻告訴她﹐說她簽的合約是無效的﹔她仍需履行和A公司的合約。

J君然後要女事主再和A公司簽署委託協議。雖然她告訴他已經和D公司簽了委託協議﹐但在6月8日她仍和A公司簽下新的委託協議。

就在當天﹐J君將自己的客人帶給女事主﹐在J君的指點下﹐女事主再簽了一份售房合約。新的合約中﹐售價比D公司客戶的合約高1500元,售價為21.8萬元。交吉日則提前到7月2日。

到了6月14日﹐D公司的買家接觸女事主﹐稱一切就緒準備履行合約。女事主找到J君和G君。他們告訴她D公司合約對她沒有約束力。但是女事主稱﹐他們也要她給自己找個律師。

律師告訴她﹐她和D公司客戶簽的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她的1個物業簽了2份合約﹐這將給她帶來麻煩。

到6月28日﹐D公司買家的律師對她的物業做了一個警告提示(Caution)。而J君的買家也了解到這個物業的情況﹐不打算買房了。

到了大約7月7日﹐女事主向J君的買家賠償了5﹐500元﹐解除合約。而D公司的買家則要求女事主賠償他的法律費用。最終她向他賠了3﹐067元,而D公司的買家亦把合約的交吉日改為10月25日。為了最終成功出售物業﹐女事主自己還花了一筆法律費用,賣房產的地產交易最終完成。

在女事主投訴後﹐J君向安省地產議會表示﹐當他了解到女事主和D公司簽了合約後﹐他告訴G君。G君卻告訴他﹐這個合約無效。

根據安省地產議會的紀律聆訊判決﹐事件中兩名地產從業員、J君和G君需在2016年10月24日前﹐不但繳清各自1萬元的罰款﹐並完成商業道德和房產法律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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