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覆核參選限齡 政府稱不應訴諸法庭

[2016.06.01] 發表
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圖)昨於庭外表示,由於司法覆核的過程需時,故看來他難以趕及7月報名參加9月的立法會選舉,他對此失望,但強調不會影響香港眾志於立法會選舉的部署。(鍾林枝攝)

【明報專訊】現年19歲的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去年10月申請司法覆核,表示香港市民於18歲便享投票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高院昨展開聆訊,決定是否受理黃之鋒的司法覆核申請,政府一方指這是政治問題,不應隨意訴諸法庭。法官押後裁決。

稱難戰9月立選 不影響眾志部署

黃之鋒昨於庭外表示,由於司法覆核的過程需時,故他能夠趕及7月報名參選9月立法會選舉的機會比較小,對此失望,但屬意料之內,不會影響香港眾志於立法會選舉的部署。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於庭上指出,投票及參選均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但香港市民即使於18歲便享有投票權,卻要多等3年、直到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而政府未能提供資料解釋箇中因由,以證明限制市民的參選權屬正當。

黃續表示,香港社會已今非昔比,有必要把參選立法會的年齡限制降低。他又質疑,年齡與成熟程度之間的關係模糊,事實上現時中小學已設常識和通識科,學生對社會的認識和成熟程度,與1980年代已經大有不同。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反駁,指投票權與參選權性質不同,不應混為一談。他續稱,本案其實是政治問題,應交由立法機關處理及作公共討論,而非隨便訴諸法庭。他又引述案例指出,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時,不一定要獲政府提供資料解釋立法因由。

政府大狀﹕應交立法機關處理

他亦質疑,即使法庭裁定有關的年齡限制違憲,法庭能否直接修改該年齡限制,還是要交由立法機關處理。

【案件編號:HCAL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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