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警拖延賠保釋金 失主入稟小額錢債

[2016.06.07] 發表
鄺女士昨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被告人一欄為「香港警務處處長」。鄺女士要求警方立即發還其5500元保釋金,案件排期於下月14日聆訊。(鄺女士提供)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報道,灣仔警署107萬元保釋金失竊案發生後,有巿民上月底「續保」時懷疑在不知情下簽文件「決定不」追究失竊的保釋金,及後警方承諾受影響者最終可取回保釋金,惟至今仍有事主向本報稱「不知就堙v簽下確認書,擔心警方拖延賠償,昨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方追討5500元保釋金,案件排期下月14日聆訊。

警方回應稱,由於事件可能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正了解事件」,又重申會繼續積極協助所有受影響的人「透過相關法律程序」追討損失。

續保金額5500變100

60歲的鄺女士向記者憶述,上周三到警署時,警員稱要錄取口供,她問及原因時方被告知「我]差館失竊,要同你追究責任」,她等候逾半小時後,另一警員在沒有任何解釋下茼o在口供紙上「快快脆脆簽名」,及後她才知道簽下的文件,是向警方追究5500元保釋金的確認書。鄺同時獲發新的擔保紙,保釋金額變為100元,警員亦無即時發還之前已付的5500元保釋金。「5500蚊保釋金變100蚊,但無人同我講,亦冇人要我畀錢。」鄺說擔心其原有保釋金會被「拖延無期」,遂向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作民事索償,同時考慮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協助鄺的大律師梁思豪稱,警方仍未向當事人解釋應如何追討欠款及承諾退款日期,在沒有解釋的情G下更改擔保條件,亦對鄺女士不公平,認為有必要入稟追討。梁認為警方處理今次事件程序有問題,呼籲其他受影響者以同一方式向警方追討。據了解,早前稱不知情下簽文件「決定不」追究保釋金的廖先生將於日內入稟。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鄺女士的事件符合小額錢債的入稟條件,而警方更改其擔保條件,反而有利事主立即追討,「更改擔保條件,即代表當事人已滿足對上一個保釋條件,警方就要立即還錢」。

學者:改保釋有利追討

張形容警方處理事件的程序「自招麻煩」,又對降低事主的擔保條件感奇怪,「原本要幾千甚至幾萬蚊保釋,突然全部100蚊就得,點保障警方?」他重申警方須交代其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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