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訟21年 9次判死 徐自強無罪定讞
關押近16年補償3000萬元

[2016.10.14] 發表
徐自強(左)判無罪定讞,與辯護律師團成員陳建宏(右)相視而笑。(中國時報)

【明報專訊】據《中國時報》報道,男子徐自強被控犯下建商黃春樹綁架勒贖撕票案,歷經9次判死、2次無期徒刑,並曾被判死定讞,經非常上訴撤銷後,更九審終將他判決無罪。最高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徐自強涉犯殺人罪,昨駁回上訴,判決無罪確定,並解除他的限制住居管制,此案歷經21年,總算落幕。

至於同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已遭判死定讞,因徐自強部分不斷更審未能確定,被列為「暫緩執行槍決」名單,最高法院昨判決徐無罪定讞,黃春棋、陳憶隆重返「待槍決」名單。徐自強昨得知獲判無罪定讞,一度無法置信,他哽咽地說,希望把這個好消息當成給媽媽的生日禮物。

聲請釋憲撤死刑首例

檢方指控,徐自強1995年與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在泰國死亡),擄走黃春樹後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黃銘泉等人財迷心竅、還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警方獲報將準備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供稱徐自強、陳憶隆為共犯,3天後警方宣布破案,黃和陳一審被判死刑,隔年徐男在律師陪同下投案後,也被判處死刑。

徐自強在高院8次更審,都被判有罪,2000年4月,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死刑判決,3人被判死刑定讞,不過,徐歷經檢察總長提起5次非常上訴,去年9月,更九審認為,黃、陳指控徐自強的證詞,前後不一且違背常理;檢察官又不能提出其他補強證據,讓法官形成有罪的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狠狠修理檢方,合議庭批評檢察官一直爭執徐自強有沒有殺人,但沒有提出相關證據,也未說明原審判決哪個地方有適用法律不當之處,法院也沒有依職權調查不利徐自強證據的義務,因此駁回上訴,判徐自強無罪定讞。

徐自強案創下司法多項紀錄,他曾9次被判死,其中1次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他也是首位聲請大法官釋憲後,被撤銷死刑確定判決的人犯;4年前徐自強因被押逾8年成了首位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獲釋,走出獄所回到社會的被告,他的際遇可謂空前絕後。而他被羈押15年11個月,初估至少可獲得近3000萬元的刑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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