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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陳浩天選舉呈請 政府:選舉權非「王牌」

【明報專訊】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去年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其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陳提出選舉呈請昨續審。政府一方指《基本法》保障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非全無限制,不能將之視為「王牌」,壓過《基本法》的根本前設、即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

雙方昨已陳辭完畢,法官押後裁決。陳浩天一方早前質疑,選舉主任的做法違反《基本法》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指出,《基本法》26條保障香港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不表示有關權利全無限制,若為了達至一些合理目的,以上權利可受符合法律的規定約束。

政府:不能壓過《基本法》前設

余表示,合理目的包括避免不擁護《基本法》的參選人入閘,削弱選舉過程的公正性,以及避免日後參選人被揭發作虛假聲明而被定罪後,再取消其資格或議席,這會對立法會造成破壞。余又指出,理解《基本法》第26條時,須考慮《基本法》整體條文,不能將第26條視為「王牌」,壓過《基本法》的根本前設,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余續說,即使法官裁定參選人只須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選舉主任無權判斷對方是否真誠,若法官認為參選人未能符合參選的法定要求,法官亦不應作出推翻選舉結果的裁決。

回應指無列明「真誠」是參選要求

代表陳浩天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回應指出,《立法會條例》要求參選人須簽署聲明,是希望簽署人有真誠意圖,但這並非法例規定的先決條件,條例亦無清晰列明真誠擁護《基本法》是參選要求。她指參選人的意圖在政治上非常具爭議性,選舉主任無權調查,否則會惹來無止境爭議。

【案件編號:HCAL1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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