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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涉披露馮程淑儀受查 吳文遠申終止聆訊今裁決

【明報專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廉署控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於去年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被廉署調查。辯方昨指出,各傳媒亦有份披露消息,但廉署卻不提起訴,質疑署方選擇性檢控,故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控方回應稱,吳文遠被個別起訴是因明知故犯,目的是為增加知名度,他在庭上聞言說了一聲「鵅v。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辭後,今日將作決定。

被告吳文遠(40歲)涉違反3項《防止賄賂條例》中「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首兩項控罪指吳於去年4月5日,分別在facebook及香港電台的訪問中,披露自己將就馮程淑儀案到廉署錄取口供;第三項則指吳於同年4月6日,在facebook、Twitter及Instagram上載自拍,披露他以投訴人身分到廉署作供。

辯方質疑選擇性檢控 控方:明知故犯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就終止聆訊作補充陳辭,表示《明報》、《蘋果日報》及《成報》等報章,事發時均以大字標題披露馮程淑儀被廉署調查,質疑廉署為何只針對個人,報紙卻獲得豁免,認為廉署為免選擇性檢控,應把報館總編及記者一併起訴。裁判官質疑,報紙新聞內容法律上屬傳聞證供,法庭一般不會接納,G且傳媒當時亦只是在引述吳文遠的消息。

石書銘又舉例,泛民人士舉報前特首梁振英選舉舞弊後,前議員范國威向傳媒透露廉署邀約錄口供,但未被起訴;至於被告吳文遠多年前曾披露廉署立案調查另一前特首曾蔭權涉貪,亦未被起訴。

控方回應稱,很多因素影響執法機關檢控決定,包括是否有人投訴、事件是否被立案調查、證據是否充足及情節是否足夠嚴重,例如因亂過馬路被檢控,不可能投訴警方選擇性執法。控方更指出,被告吳文遠獲廉署3次提醒,仍明知故犯披露調查內容,目的「純粹是為增加知名度」,故決定起訴他。裁判官將於今日作決定。

【案件編號:ESCC1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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