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新例准限速用行人路單車徑

[2018.04.29] 發表
除滑板車外,亦有市民用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輪車代步,可能已觸犯法例。(鄧宗弘攝)

【明報專訊】據運輸署2016年11月公布,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汽車」,但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路使用,因此不會發牌。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表示,隨蚢q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普遍,政府應立法規範,例如限速和劃定可使用的範圍。資料顯示,新加坡去年已有法案規範滑板車使用, 行人路單車徑可限速行駛。

《道路交通條例》內「汽車」的定義是任何機械驅動的車輛,運輸署指出,小型電單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預期都屬於「汽車」,需要領牌;然而,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它們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因此不會發牌,在道路駕駛未領牌車輛可能違法。

議員促與時並進 立法規範

其實,新加坡去年1月二讀通過「Active Mobility Bill」法案,立法規管電動滑板等個人代步工具(Personal Mobility Devices),規定不能在馬路使用,但可在行人路使用,最高時速15公里,亦可在單車徑使用,限速25公里,並要求電動滑板在夜晚使用須亮燈,若未安裝燈具,使用者須佩戴亮燈的頭盔;法案亦設懲罰機制,若在馬路使用,會被罰款及入獄最多3個月,法案亦有條文監管非法改裝的滑板車。

莫乃光表示,雖然電動滑板使用人士在今次交通意外或涉危險駕駛,但港府不應以單一事件,禁止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道路或行人路使用,反而應參考新加坡等地立法規範,例如限速和劃定可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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