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涉藥粉混爽身粉遭追緝

[2018.06.07] 發表

【明報專訊】繼早前有印傭在僱主飲用水中加尿後,再有家傭在僱主食物中「加料」。前晚警方收到報案,一對家住西半山的夫婦懷疑家中一瓶藥粉,被早前剛解僱的菲傭混入一些爽身粉。警方將案件列作「意圖損害而施用有害物品」,正追緝一名35歲菲律賓籍女子。

戶主食山藥粉有異味

案發在西半山翰林軒,36歲姓矰k子上周二食用家中的山藥粉(即淮山粉),發現有異味,翻看閉路電視時,發現菲傭在雪櫃前有所動作,懷疑菲傭在山藥粉中「加料」,惟對方否認,遂將其解僱,並將山藥粉送往化驗。女子至前日收到化驗報告,發現當中混有爽身粉,其36歲姓張丈夫當日晚上報案。警方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將案件列作「意圖損害而施用有害物品」,交由西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跟進,暫時未有人被捕,正追緝涉案菲籍女傭。

急症室專科醫生鍾浩然指出,爽身粉屬家居用品,毒性不高,誤服對身體影響不大,惟早前有醫學報告指出,長期服用爽身粉,或有可能引致卵巢癌。

長服爽身粉可致卵巢癌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2條,任何人為危害他人生命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施用毒藥、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違法,最高可監禁10年。而根據第23條,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施用毒藥、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違法,最高可監禁3年。大律師陸偉雄指毒藥或有害物品的定義很闊,雖然爽身粉毒性不高,但法例上亦屬有害物品。

上月,屯門一名入職約一個月的印傭,因工作表現不佳常遭僱主責備,疑因與僱主積怨欲表達不滿,將尿液混入交給女僱主飲用的一樽水中。印僱被控「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早前在屯門法院應訊,暫時毋須答辯,還押至7月9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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