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母女為錢鬧上法院 女被判還母297萬

[2019.05.06] 發表
北市內湖圓覺寺多名法師、信徒證稱鄭婦有薪資收入。

【明報專訊】北市內湖圓覺寺俗姓鄭的85歲女法師,30年前起,委託目前也是法師的女兒保管薪資等收入,但她發覺女兒竟提領多筆款項,轉匯至她個人帳戶,要求俗姓鄭的女兒歸還代為保管的500多萬元遭拒,母女反目鬧上法院,高等法院依多名法師、信徒證詞、匯款等資料,判鄭女應歸還母親297萬元。

俗姓鄭的女法師,1973年擔任北投一家寺廟住持,1988年在內湖圓覺寺剃度出家,擔任法師達31年。

女法師指控,1988年起,她將受領的內湖圓覺寺薪資、法會、誦經紅包、信徒捐贈等現金,及2002年起每月領取敬老津貼3千元款項,每年共約15萬元,分別設立郵局和中信銀帳戶後,將存摺、印章交由也是法師的女兒保管。

女法師指出,她是虔誠出家人,本來不應眷戀錢財,但年事已高,身體狀況已大不如前,希望勿麻煩子女,能用自己的錢付醫藥費,2012年卻發現女兒轉匯473萬餘元等款項到個人名下帳戶,要求女兒歸還多年來保管的527萬元被拒,因此告上法院。

鄭女則指稱,母親未將全部收入都交給她保管,她也時常提領金錢供母親使用,且多年來為母親支出的醫療、旅遊等花費,已遠超過母親指她擅自提領的款項,而且中信銀帳戶是她向母親借來做為投資理財的,「母親的薪資微薄,交給她保管的錢很少」,請求法院駁回母親的請求。

高院認為,依圓覺寺多名法師、信徒證詞,和存入帳戶款項等資料,足以認定鄭婦有薪資等收入,且不定期將薪資、法會紅包等款項,以及敬老津貼,交由女兒鄭女保管,不過,鄭婦近幾年因年歲大已沒有誦經收入,且鄭女舉證出有幾筆匯款是她售屋所得、自有資金等款項,判鄭女應歸還母親297萬多元。可上訴。

北市內湖圓覺寺寺方指出,女法師目前已離開該寺,轉往他寺,此事為法師個人私事,寺方不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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