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廣場入稟勝訴 露天廣場禁街頭表演

[2020.03.20] 發表
音樂人李冠傑表示對裁判結果無可奈何,並擔心其他機構有可能會根據本案判決,向街頭表演者興訟。圖為涉事時代廣場露天廣場,昨已不見有街頭表演的活動。(袁永霖攝)

【明報專訊】銅鑼灣時代廣場前年入稟高等法院,指音樂人李冠傑和其他表演者在其露天廣場街頭表演,造成噪音及阻礙通道。由於案件無人抗辯,高院法官昨正式頒布永久禁制令,但對於時代廣場要求法庭宣布街頭表演不屬公契所指「靜態康樂」,法官認為永久禁制令已有足夠阻嚇力,毋須多此一舉,發出不必要的聲明。

原告為時代廣場,為涉案露天廣場的業主;被告依次為音樂人李冠傑,以及其他不合法佔用或阻礙時代廣場露天廣場作街頭表演的人。高院亦下令,李冠傑無按法庭命令呈交抗辯,須向原告支付訟費。

高院判辭指出,原告於去年11月申請執行裁決的傳票,要求法庭聲明街頭表演不屬於公契所指的「靜態康樂」,以及頒下禁制令,禁止佔用、阻礙涉案露天廣場做街頭表演,和干擾原告員工執行命令。法官表示,公契只容許該處用作「行人通道或靜態康樂」,兩被告行為已視為侵權行為,故決定頒下永久禁制令,但認為永久禁制令已有足夠阻嚇力,毋須再聲明。

表演者須付訟費:無可奈何

現仍有做街頭表演的李冠傑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這是可預見的結果,對判決感到「無可奈何」,又透露他曾申請法援,但法援署以案件是「不能爭辯的」為由拒絕其申請,令他最後放棄冒險以大量金錢聘請律師辯護,感慨在有理據、希望爭取公義之時,制度上卻無法迎合所有人。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案件有參考價值,但法律上對其他地方的表演不具約束力,反而街頭表演的聲浪、時間、人流及地點才是主宰因素,例如此案與屯門公園「大媽」賣藝會有不同,期望政府能就街頭表演制定政策。

【案件編號:HCA2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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