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違國安法即失參選權 公僕丟職 陳淑莊:推行快 難說今屆立選會否DQ

[2020.07.01] 發表
建制派近期四出設街站宣傳港區國安法,有書店加入行列,德福廣場二期商務印書館近日在當眼處展示《國安法 廿三條 安全與自由?》、《回歸「一國兩制」的初心》、《鄧小平論「一國兩制」》等書籍。(冼韻姬攝)

【明報專訊】政府昨晚公布「港區國安法」條文細節,其中第35條訂明,如被判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將喪失參選資格及擔任公職的資格,而本來擔任的公職亦會即時失去,行政會議成員、政府官員、公務員、法官及司法人員等亦包括在內。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說,條文指判決後才喪失參選權,認為今屆立法會參選人未必在選舉前被取消資格(DQ),惟法例推行快,情G仍然難說。

議員官員法官違法亦丟職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5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曾宣誓或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都會即時喪失職務,並喪失參選或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而若過去曾干犯相關罪行,亦會喪失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或出任任何公職的資格。相關資格或職務的喪失,將會由負責組織、管理有關選舉或公職任免的機構宣布。

任公職前須宣誓效忠

港區國安法第6條亦列明,特區居民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要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早前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稱,條文要求參選人必須簽署「確認書」,而公務員等亦需要宣誓效忠。

今年9月將舉行立法會選舉,提名期至本月31日結束。陳淑莊說,國安法條文雖未至於要將被定罪者「終身剝奪政治權利」,但仍會喪失參選權。她表示,留意到條文訂明判決後才喪失參選權,認為當中涉及各部門先採取行動及審訊,「可能未必如此快」,今屆立法會參選人未必因而被取消資格,但「港區國安法」整個立法程序都很快,認為情G仍然難說。

譚耀宗曾稱反立法應DQ

陳:超級無理

此外,譚耀宗曾表示,反對訂立港區國安法者也應被DQ(取消參選資格)。陳淑莊說不知根據現行法例什麼條款能就參選人曾因反對港區國安法立法而被DQ,認為是「超級無理」的做法。至於就參選時要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她說參選表格本來已有相關要求。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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