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出租牌做Uber被拒 車主覆核勝訴發還審裁
【明報專訊】兩名Tesla車主有意擔任Uber司機,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被拒,上訴交通審裁處亦被駁回,入稟司法覆核。高院2022年開庭聆訊,法官延至昨日裁定兩人勝訴,發還交通審裁處重新考慮發牌。法官判辭稱,運輸署要求車主證明服務獨一無二才可獲發牌,做法接近荒謬。法官提及,網約車服務無異婚禮花車,運輸署發牌立場或不一致。
運署:網約車規管不因判決改變
運輸署回覆稱,正和律政司詳細研究案件判辭以決定下一步跟進行動。署方又重申,正全速推進規管網約車平台的工作,目標在今年內訂定有關立法建議,強調此工作時間表並無因判決而改變。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陳海滔和言偉豪(均譯音),答辯方為交通審裁處,利害關係方為運輸署長。申請人2018年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冀經營豪華出租車服務被拒,2021年再被交通審裁處駁回上訴。
官:關乎詮釋發牌例 非政府政策
本案重點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條,申請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有「合理理由需要」才獲發許可證。法官高浩文在判辭開首表示,案件關乎如何詮釋當局發牌的法例,而非政府針對Uber等網約車平台的政策。
審裁處要求需「獨特」 官指不實際
申請方早前質疑交通審裁處誤解條文,因申請人須說明服務需求獨一無二,意味只要有車輛提供同類型服務,車主都不獲發牌;目前過萬名Uber司機提供點對點交通服務,無人可獲牌照。運輸署一方主張,申請人須說明其服務具特殊處,並能滿足市場需求。署方稱發牌安排不是為方便車主把私家車當成「假的士」(pseudo-taxi),稱審裁處決定無誤。
法官考慮雙方論點後,裁定交通審裁處錯誤解讀條文。法官認為「合理理由需要」是指公眾有合適、便利交通工具的需要,而不是服務需求獨一無二。對於運輸署要求申請人說明其服務特點,包括車輛型號和駕駛方式,並要求申請人證明服務有獨特市場和商機,法官稱做法近乎荒謬(close to absurd)、不合理及不切實際。法官強調,政策文件無提及申請人要證明其服務具獨特性,有別於其他同業。
稱網約車無異花車 運署立場不一
就運輸署質疑網約車模糊私人運輸和公共交通的界線,法官引述英國案例反駁,網約車沒在街上候客,僅開放於私人預約,屬提供私人服務,非公共交通服務。法官接納申請方所指,運輸署常向不同出租車營運商發牌,與今次拒絕發牌予Uber司機的立場不一致。法官表示,網約車提供私人服務,與婚禮花車、商用轎車或前往釣魚的車輛沒有分別,故裁定申請人理據成立。
法官提及,運輸署現設1500個私家出租汽車許可證的上限,署方可以「先到先得」原則發牌。法官下令撤銷交通審裁處原先的命令,發還予審裁處按判辭重新考慮。運輸署長須向申請方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59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