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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學者:港獨「根本性」牴觸基本法 指選舉呈請難爭拗

【明報專訊】颱風妮妲匆匆離開之際,梁天琦卻在立法會選舉簡介會前約兩小時被拒絕提名資格,雖然梁與今年立法會選舉絕緣,但與選管會的戰幔將延續至立會選舉後提出的選舉呈請。

選舉主任何麗嫦拒絕梁天琦提名理由包括,在考慮相關資料後(包括她承認是「傳聞陳述」的傳媒報道等),她不相信梁天琦真正(bona fide)改變了主張港獨的立場;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根據律政司提供的意見,何認為港獨主張牴觸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分」的原則,即基本法第1、12及159(4)條文。

「五區公投 全民制憲」沒根本性牴觸

中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Surabhi Chopra 認為,基本法列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的框架皆以此來設計。她說若有人宣揚香港獨立,是反對基本法非常核心的部分,與反對23條或基本法中的稅制後果,完全不可以相比。何的拒絕理由亦指出,即使顧及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被選舉權及言論自由,梁的港獨主張與基本法有「根本性」牴觸。若以此論調,已獲參選資格的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主張「五區公投,全民制憲」及「永續基本法」理念,則沒有與基本法有「根本性」牴觸。

可拗選舉主任作出決定程序

上述觸及基本法根本性的理據,在選舉呈請中難以爭拗。不過,梁天琦或可爭論選舉主任作出決定的程序、以及她是否有權考慮「傳聞陳述」。《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16條(1)說明了選舉主任的職權,條文指「選舉主任在接獲任何提名表格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大狀:選舉主任沒權「偵探式」蒐資料

大律師梁允信認為,選舉主任的職責是確保參選人有簽署聲明,但法例沒賦權選舉主任像偵探般蒐集資料,包括參考參選人的facebook以判斷他簽署聲明時是否真誠;選舉主任是公務員,理應政治中立,不應衡量參選人的政治取態。梁允信認為,若梁天琦提出選舉呈請,勝算相當大,屆時整個新界東可能要重選,整體需時可達2至3年。

Surabhi Chopra又認為,參選人「擁護」基本法,不代表不可批判基本法的條文,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擁護」並不等於盲目的自我審查,參選人也可爭論23條的內涵、何時或如何立法,甚至應否修改基本法以刪除該條文,基本法本身亦有提供修改程序。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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