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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Uber司機指控罪違憲 違選擇職業自由

【明報專訊】電召汽車手機應用程式Uber(優步)的7名司機去年被警方放蛇拘捕,其中5人各被控非法載客取酬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兩罪,案件昨再提訊。辯方批評政府交通條例落後和不合理,一邊希望疏導交通,另一邊卻以法例令公眾難以從事交通行業,認為做法與《基本法》中自由選擇職業的條文相違背,亦不符現時社會對交通的需求。

5名被控司機為陳子麟(40 歲)、梁愷信(34 歲)、劉均榮(53歲)、陳鍵豐(29歲)及陸振邦(43歲),昨毋須到庭。Uber聘請的資深大律師赫健士在庭上指出,社會近年對交通的需求漸長,控方亦認同香港需更安全穩定的交通工具,政府更曾推出優化的士以疏導交通。赫健士強調,Uber亦能完善本港交通網絡,惟現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私人車輛須先獲得出租汽車許可證,才可以取酬接客,但申請許可證限制多,導致Uber幾乎不可能領證,條例明顯是落後及不合理。

指難申許可證 條例落後不合理

赫健士認為,政府既沒措施方便市民申請,所以當市民在無許可證的情G下從事交通業務,便不應視之為刑事罪行,否則做法完全不恰當。基本法保障港人選擇職業的自由,故有關私家車輛必須領取許可證才能取酬接載乘客的條例,應裁定為不合憲。赫亦強調,Uber同意需第三者保險以保障乘客,因此有為旗下服務的司機購買,只是有關保險並非為香港保險公司發出,技術上造成違法,但實質Uber已於此方面確保乘客受保,認為政府應檢討相關條例。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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