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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大廈獲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阻礙龍匯道及添美道交界的中信大廈三個出入口,亦禁止阻礙清除障礙物。10月21日,大廈派員拆除大部分停車場口的鐵馬,10多名示威者坐在鐵馬上,聲稱在休息,沒有阻止職員拆鐵馬,又指不怕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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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集師廣益﹕公民抗命與違反法庭強制令

【明報專訊】「雨傘運動」持續至今逾四十日,達到一個平衡延續的狀態,大有佔領過冬之勢。本文無意表達支持和反對的意見,只是就運動所高舉的「公民抗命」,提出一些反思和憂慮。

◆公民抗命的抗命範圍

一場違法抗爭必須符合一些條件,方可稱為「公民抗命」,這些條件包括:

1. 針對不公義(例如平等自由原則受到侵犯)的法律或政策;

2. 必須為「逼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3. 事前公開宣揚;

4. 和平非暴力;

5. 抗命者尊重法治,願意行動後承擔罪責。

前人抗命 反不公義法例

法律學者戴耀廷最初提出佔領中環,大概只是佔領中環某條馬路,靜靜坐下等待警方抬走,符合以上公民抗命的條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佔領中環跟其他經典公民抗命案例卻有明顯不同的地方。上世紀印度殖民政府推行《食鹽專營法》,規定印度人必須到政府的專賣店買鹽,令一般民眾被迫捱貴鹽。1930年甘地發起的「食鹽進軍」,帶領群眾到海邊自行取鹽,集體犯法,違反的法例就是被視為不公義的《食鹽專營法》。而1960年代馬丁路德金鼓勵黑人違法「佔領」只接待白人的公共場所,違反的法例是歧視黑人的種族隔離法例《吉姆克勞法》。兩個案例的公民抗命,都是違反被視為不公義的法例。

「佔領中環」不同之處,在於所針對的不是具體某條法例,而在於不公義的政治制度(公民沒有平等的投票權和被選權),抗命者沒有一條「不公義」的法例可違,採用佔領馬路作為手段,大概是佔路只屬遊行示威的進一步行動。至於違反什麼法例,佔領中環前的討論只是圍繞抗命者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而不是抗命者的行動規範。

佔領前沒規範抗命者行動

最初戴耀廷估計抗命者可能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公安條例》第17A「未經批准集會罪」、《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或《公安條例》第17B「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但由於以上違法的可能,只是從承擔法律後果出發,實際上抗命者可以做什麼和不可以做什麼,事前並未充分考慮(畢竟今次運動有太多偶然因素),導致現時抗命者可以違反的法例似乎沒有規限,違法範圍已增加到《道路交通條例》(改交通燈號的外形)、《郊野公園條例》(在獅子山上掛直幡)等。

雖然有些行動確實讓人喝采,但是沒有明確違法範圍規範整場運動,會否意味打荂u公民抗命」的旗號,抗命者就可以違反更多法律呢?事前沒有充分心理準備,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又是不是參與者所願意的呢?抗命者是否應有一套行動準則,約束自己的抗命範圍呢?這是運動參與者值得深思的。

尊重法治與違反法庭強制令

另一個運動參與者值得深思的是,10月20日高等法院頒布非正審強制令,要求示威者撤出旺角和金鐘中信大廈對開部分路段,示威者卻拒絕離開,集體違抗法庭命令。違抗法庭命令是否尊重法治,仍稱得上為公民抗命?

非正審強制令,是民事訴訟案件上立即停止一方繼續作出損害行為的法庭令狀。由於非正審強制令未經被告人答辯,因此原告人須證明有關訴訟是一項值得認真裁決的問題,而法庭則會作出衡量,決定是否適宜頒發有關禁制令。

針對公民抗命者佔領道路的行為,高等法院的潘兆初法官花了8頁共34段說明他的觀點。他一方面承認公民抗命在文明地區應被接納,另一方面,他強調即使運動被視為公民抗命,法庭仍須平衡公眾利益,考慮今次運動規模大,持續時間長,影響眾多市民,故決定頒發禁令,要求示威者撤離旺角馬路。

法庭頒發令狀(writ),源自普通法源遠流長的傳統。公元十二世紀,英國皇家法院開始「人身保護令」的制度,一經法庭頒令,被扣押的人都必須獲釋,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9月28日黃之鋒就是獲得高等法院的「人身保護令」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人身保護令」以後發展出種種法庭令狀,用意是任何人向法庭尋求協助,法庭作出公正的判決後頒布令狀,任何人都必須遵守,以示原告人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違反強制令 損法庭尊嚴

違抗法庭的命令,意味法庭無法保護已求法庭協助的人,這對法庭尊嚴的傷害,並不是往後願意承擔藐視法庭罪所能彌補的。

追求民主普選確實是高尚的理由,「以法達義」是法治精神的最高理想。然而,如果有人尋求法庭的協助,法庭公正地裁決,其命令卻無人遵守,這損害的是法治精神更基本的「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無可否認這是削弱法庭尊嚴的行為。如果佔領人士自稱是公民抗命,自稱尊重法治精神,那就必須認真反思應否遵守法庭禁令。

◆持續抗爭還有很多方法

誠然,即使大規模佔領行動至今仍未能迫使政府讓出半步,委實令不少香港人感到氣結。然而,「雨傘運動」的目的是長遠地建立民主社會,而民主社會除了政制符合民主外,還要有法治制度保障。

一場公民抗命的違法範圍和如何回應法庭禁令,是每名抗命者應深思孰慮的問題。筆者樂見佔領運動持續,但更希望民主精神和法治社會兩者同步成長。落過旺角佔領區的都知道,現場是只要你願意公開發表意見,就會有人圍上來聽,繼而形成一個討論圈,彼此尊重,互相辯論,美麗圖像直比古希臘公民辯論的傳統。要是示威者願意離開法庭禁令範圍,釋出人力和精力到其他社區,延續民間討論氣氛,民主社會紮根更深,後來必定遍地開花。

文︰中華基督教會譚李麗芬紀念中學 盧日高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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