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服刑20月後被逐出境 女移民上訴求減刑被拒
用電燙斗逼供 燒傷10歲子判囚

[2015.01.28] 發表

【明報專訊】1名來自尼日利亞的移民母親﹐較早前被判用電燙斗燙傷其10歲兒子兩隻手臂罪名成立﹐被判入獄20個月﹐但她提出上訴要求減刑。上訴法庭昨天判處維持原判。

在量刑聆訊期間﹐被告的辯護律師指被告於2006年移民加國﹐故要求法官判她較輕刑罰﹐否則﹐她於服刑後很可能會被移民部驅逐出境。

但法官指為了避免被移民部驅逐出境而判決較輕刑罰說不通﹐故維持原判入獄20個月。

多市移民顧問林達敏表示﹐當1名移民於同一案件中被控兩項「循簡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或被控1項起訴(indictment)或混合(hybrid)罪時﹐都有機會於服刑後要出席移民部的遞解出境聆訊。但若最後被法官判處「絕對釋放」(absolute discharge)或「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 discharge)時﹐則不會受到遞解出境的威脅。

林達敏說﹐就算要出席移民部的遞解出境聆訊﹐也未必一定會被判遞解出境。

多市刑事律師王海雲指出﹐根據加拿大移民法例第36項第1章﹐當永久居民或外國人在加國犯罪之後﹐若其判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以上﹐就算最後判決的刑期未達10年﹔或是其判刑超過6個月﹐都會被移民部召喚出席被遞解出境的聆訊。

法庭紀錄顯示﹐上述被告有3名子女﹐案發時剛完成其護士工作返家。其兒子告狀指其10歲弟弟不聽話﹐從雪櫃偷取食物。

該名男童否認其哥哥指控時﹐被告拿起電燙斗逼兒子招供﹐但他一直否認。

她用電燙斗燙傷他1隻手臂時仍未招供﹐她再用電燙斗燙傷他另1隻手臂。儘管其兒子受了二級燒傷﹐被告當時並無提供護理﹐是學校的體育教練發現後報警。

她後來被控用武器嚴重傷人罪成﹐並於2013年7月被判入獄20個月。但被告提出上訴﹐要求將刑期減至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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