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益×個案分析

[2015.03.26] 發表
14歲女童用粉筆塗鴉,警方以涉嫌刑事疰a罪拘捕她,當時超過10個警察圍捕她。

【明報專訊】個案:連儂牆粉筆塗鴉 14歲女被捕

2014年12月23日,一名14歲女童涉嫌用粉筆塗鴉金鐘政府總部外的「連儂牆」,警方以涉嫌刑事疰a拘捕,當時超過10個警察圍捕她,她被通宵扣查17小時後獲准保釋。12月29日警方向少年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裁判官指女童父親患有聽障,沒能力照顧女童,加上女童本身的警司警誡期未滿,決定先把女童送往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3星期,再考慮是否起訴。

事件在社會引起廣泛迴響。12月31日,女童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高院下令即日釋放女童,改在家宵禁。2015年1月19日,少年法庭裁判官稱閱讀社會福利報告後,認同女童現階段不需要保護令。

警方強調申請保護令是以女童最大利益為依歸,重申處理案件時會考慮該兒童或青少年的年齡、學業、健康、精神及家庭狀G,以及過去拘捕或刑事紀錄等。

◆問題一:什麼是「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依歸」?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不過,「兒童的最大利益」實質所指,應按不同個案而定。

「童夢同想」2014年12月31日就事件發聲明,指女童的權利未受尊重:

(1)質疑警方的處理程序,如拘留時間過長,非14歲兒童所能承受;

(2)司法當局的判決沒依循「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大依歸」原則,判處女童入住兒童院,使她和家人分離及不能上學,未能保障兒童的生理、心理及需求,以及考慮情G轉變對她的潛在影響;

(3)兒童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未得彰顯。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指出,聲明希望警方在處理兒童違法時,應清晰告知拘捕、審訊等程序,讓他們有心理準備;若如新聞所言被多個警察圍捕,對兒童會造成驚嚇。她認為警方處理兒童案件時,應有別於成人,但警方現時沒有相關指引或訓練。

黃惠玉認為「雨傘運動」反映社會對保障兒童權利的意識薄弱。運動未開始前,已可預見有兒童參加,委員會也向警方、「佔中」秘書處查詢有否措施保障兒童能在不受傷害下表達意見,但兩者均沒有考慮。

◆問題二:兒童犯法有特權?

兒童犯法是否不受檢控,視乎年齡而定。按《少年犯條例》,10歲以下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10至13歲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14至15歲「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監禁。

《刑事訴訟條例》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但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例外。

除上述規限外,針對成年犯罪(adult offender)之判刑,如監禁、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大致適用於少年罪犯(juvenile or young offender),但目的為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非施以重罰。少年罪犯判刑選擇包括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感化院和羈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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