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告吹 房東拒退按金
租客上訴獲退款兼法律費

[2015.06.27] 發表

安省一名房東在出租安排告吹後拒絕發還租客預繳的最後月份租金﹐經過多輪訴訟之後終告敗訴﹐既要把款項退回﹐還要賠償對方7,000元的法律費用。據案情﹐該名房東接受原訴人1年租約的申請﹐並收取相等於1個月租金的按金﹐但在租約前的6個星期接到租客通知不會入住﹐以及退回按金的要求。

該房東在2星期後表示不接受﹐並表示已準備履行租約﹐但被租客拒絕。該名業主在原定的遷入期之後的2個月才能夠把物業租出。該名租客先後向租務委員會及地區法庭申請取回按金﹐但均被拒絕﹐最後入稟上訴庭﹐終於得直﹐可以取回按金及法律費用。

據有關法律﹐房東能夠不發回按金的其中一個條件﹐是有關按金只可用作為最後一些月份的租金的保障﹐並非作為租客的其他責任的保證金。

上訴庭的裁決解指出﹐有關的租務申請不清楚﹐未能肯定該筆按金是否只是最後一些月份的租金保障。

裁決又指出﹐根據案中審理的按金條款﹐在未能簽署租務合約的情況下可以沒收按金﹐但法庭認為﹐這樣的安排與法律有抵觸﹐所以並不合法﹐因此裁定該房東須退還按金﹐並且支付原訴人的法律費用7,000元。

根據專家的意見﹐從這宗官司得知﹐針對租客不會入住或未能簽署租約的情況﹐合約中應說明按金將會保留﹐以作為最後一些月份的租金責任的保證金﹐直至房東全部彌補因為租客違約所導致的租金損失。

專家又指出﹐房東應當至少每年檢討所使用的標準租約﹐以能夠就判例或法律的改變而作出相應的修改。

合約中的用詞若然含糊不清﹐又或者與法律有抵觸﹐例如提及充公按金﹐因而導致的損失可能不僅是按金﹐而是比按金多出許多的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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