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前年佔領行動期間,涉嫌向警員淋潑液體及拒捕,及後疑被7名警察拖至暗角拳打腳踢,過程分別被多間傳媒拍攝。律政司早前申請,要求法庭頒令5間傳媒交出未經剪接的原片,以及交代攝影師身分。高院昨表示,有關原片沒有調查或用作證據的價值,攝影師身分亦非「新聞材料」,平衡新聞自由及打擊罪行等原因後,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涉及的5間傳媒包括無邦q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now TV及有線電視。法官下令由律政司支付5間傳媒的訟費,但押後決定是否容許有線電視獲得懲罰性訟費。
律政司要求索取前年10月15日凌晨3時20分至43分,由曾健超涉嫌淋潑液體至被帶返警署過程中,在添馬公園及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原片,同時要求索取攝影師身分。
官否定影片具調查價值
法官張慧玲認為,沒有基礎相信提取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影片會對兩案有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而曾健超在「暗角」被帶到私家車及警署的過程中,並沒有指稱曾發生襲擊事件,故不認為任何拍攝到該時段的影片有任何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直言律政司要求提取的影片範圍太寬。
無邦q視代表早前向法庭表示,只持有警員帶走曾健超至暗角的片段,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確認影片沒經過修改及已在公眾領域,黃也願意出庭作供。張官相信其說法,並指七警案的審訊已排期於今年6月審理,七警在事發後一年、索取法律意見後才遭起訴,故張官不認為律政司索取原片有任何調查價值。
張官在平衡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打擊罪行及維持公義的必要性、未經修改的影片已上傳至公眾領域等原因後,拒絕基於公眾利益批出針對5間傳媒的「交出令」,故傳媒毋須交出片段。張官又認為,攝影師的身分非「新聞材料」,故律政司申請的「交出令」並不適用。張官基於相同理由,拒絕批出律政司針對蘋果日報、now TV及亞洲電視的申請。
警拍下106分鐘4片段
有線電視持有的片段為曾健超涉潑淋液體及被捕的片段。法官表示,從女高級督察黃秀玲的誓章,才首次得知警方在現場已就曾健超涉淋液體拍下4條片段,全長共106分鐘,法庭不清楚影片內容。而有線電視持有的片段並沒有在案件簡要內列為證物。張官指出,警方已有4段影片,亦有警員目睹事件,故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記協發聲明歡迎法庭裁決,批評警方在事發1年後才要求媒體交出新聞片段協助調查的做法莫名其妙,警方要求傳媒交出片段作檢控更是對新聞自由極不尊重。
【案件編號:HCMP114、115、118-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