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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非法集結可囚5年

【明報專訊】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的定義是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5年。

《公安條例》第23條列明,「強行進入」是指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不論他是否有權進入該處所,亦不論該暴力行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實際武力、恐嚇或砸開任何建築物,或集合數目不尋常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 及監禁2年。

過去曾有人衝進立法會大樓示威,但警方並非採用上述法例提控。2014年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社運人士葉寶琳等3人因衝進立法會大樓示威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葉寶琳被判監兩星期,獲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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